第六章 民法
第七节 家庭婚姻法
1、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与老人的合法权益5)实行计划生育。
2、结婚:男女双方依法自愿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
必备条件:1)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2)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
3)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父母子女关系:简称亲子关系。
4、收养:凡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5、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再婚从而使子女对后婚配偶所形成的关系。
6、抚养: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1)抚养只在法律规定的一定亲属之间成立,法律规定以外的亲属或他人之间,即使在生活上提供了生活扶助,也只具有慈善和友谊的性质,而不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
2)抚养关系只发生于一方有扶助能力而他方有受抚养之必要的一定亲属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