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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法学概论》考试要点:第六章(8)

2018-08-22 11:42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六章 民法
 
第八节 继承权
1、继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法律特征:1)是一种财产权。
2)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3)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2、我国处理遗产继承权的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2)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5)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可剥夺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况: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3、法定继承: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继承。
4、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5、特留份:是法律为了保护某些继承人的利益,规定被继承人不能通过自己的遗嘱加以取消或减少的法定应继份额。
6、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成立的处理其死亡后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
有效遗嘱成立的条件:1)遗嘱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2)遗嘱应自愿和真实,而不能强迫或伪造。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政策,不得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的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人应继承财产的份额。
7、遗嘱继承:因被继承人的遗嘱而发生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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