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法
第六节 债权
1、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示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特征:1)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2)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
3)债的客体,即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合同必须是一种协议,即必须以相互间意思表示的一致为条件。
3)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3、合同的订立:1)要约:指一方向对方提议订约,并且提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如同意接受即表示合同已经成立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的担保:保证、定金、抵押权、质权、留置。
6、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7、侵权行为之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8、不当得利: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称为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又称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管理所得的利益应交付给本人。但因管理的付出,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