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 复习大纲
第三章 失业保险案例分析
1 失业保险基金
⑴ 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的时间为1999年1月22日。
《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从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极大地拓宽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有以下六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主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主,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⑵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失业保险基金由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基金等构成。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促进再就业支出,基金往来支出,其他支出。其中基本生活保障支出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指出,调剂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支出。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⑶ 失业保险调剂的建立、使用、管理。
失业保险调剂金是一种再次分配的基金,是为了解决统筹层次较低的矛盾而建立的一项基金。失业保险的主要作用是调剂地区间的基金余缺,弥补部分地区出现的基金赤字,从而消除该地区的基金支付风险。当所属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时,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统筹地区申请调剂的报告,对基金需求情况进行评估,同时综合考虑,确定对其调剂的基金数额。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程序为:①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② 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③ 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不能解决时,由省级调剂金解决。④ 调剂金仍不能解决时,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2 失业保险待遇
⑴ 失业保险待遇基本内容
失业保险待遇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等构成。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遵循需求原则、激励原则、公平原则等原则。
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为:
①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