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江苏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串讲笔记 >

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复习大纲九

2013-08-17 10:45来源:江苏自考网

②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③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⑵ 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

  申请失业保险金的一般条件为: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缴足一定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申请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欠费单位不能影响失业人员的正常权益。

  ⑶ 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停止给付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有: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3 失业保险的管理和服务

  ⑴ 失业保险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为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⑵ 失业保险的服务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

  ① 对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属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提供由两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协商,明确具体方法。协商未能取得一致的,由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②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的一半计算。

  ③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④ 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区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4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安置与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⑴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职工安置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操作的主要程序为:关闭破产项目的立法申请;项目审批;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及审核;下达破产项目启动通知、进入法律破产程序等几个阶段。

上一篇: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复习大纲八

下一篇: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复习大纲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