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 职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自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⑵ 关闭破产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与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⑶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以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实际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也可以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划分一个或若干个缴费档次,由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自选一档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般为18%左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其中个体工商户帮工按期选定的缴费档次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交纳。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应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为退休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缴费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返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⑷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规定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⑸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规定
1998年8月底前,将11个行业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实行属地管理。列入通后项目的各项待遇均从地方统筹基金中支付;行业或企业自行规定的项目,仍由企业负担,以维持原待遇的水平。对于在199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退休人员,经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符合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仍按照原行业的老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从1999年1月1日起,原则上按照地方向统一制度并轨的办法来解决,补贴由地方统筹基金负担;同时,行业和企业还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从养老金数额上来说,通过过渡办法的调整,同一行业内部晚退休人员的待遇一般不会低于早退休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