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江苏自考网!  今天是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串讲笔记 >

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复习大纲二

2013-08-10 23:16来源:江苏自考网

 ⑶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⑷ 被依法追求刑事责任的。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⑴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⑴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⑶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⑴ 在试用期内的。

  ⑵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⑶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10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⑴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⑵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11 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12 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13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14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5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据此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16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7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⑴ 元旦 ⑵ 春节 ⑶ 国际劳动节 ⑷ 国庆节 ⑸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上一篇: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复习大纲一

下一篇: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复习大纲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