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许可的特征有: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收益性行政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认可和证明,必要时还应附加相应的辅助性文件。
24.简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特征。
1)被告必须是经原起诉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如果没有被诉则不成为被告;
2)被告与原告处于对抗地位;一方面,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但同时,被告与原告又因相互抗辩、对立面存在;
3)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即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
25.简述行政给付的一般程序。
(1)定期性发放的行政给付:
1)通常应当由给付对象本人或所在组织、单位提出申请;
2)主管行政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查、评定等级,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通过技术专家或专门部门的鉴定,以确定标准,然后再定期(按月或年)发给。
(2)一次性发放的行政给付:通常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主管行政机关予以审查核实,然后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所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
(3)临时性发放的行政给付:
1)有的由给付对象提出申请,有的则由基层组织确定给付对象;或者经有关基层组织发给给付对象。
2)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也存在一些共同的程序规则,主要有:
A:申请程序;B:审查程序;C:批准程序;D:实施程序;
3)在这些程序中,一般都要书面形式,如果行政给付的标的为一定的财物,具体的给付还应有一定的物品发放登记程序。
26.简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5)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27.简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
28.简述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1)行政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