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29.简述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2)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5)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6)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措施决定不服的;
7)对行政机关作出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10)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30.简述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1)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如果不是以自己名义进行的,只能是“诉讼代理人”。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他们与案件结果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法院的裁判是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事人必须服从;受法院裁判拘束意味着诉讼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