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考03062卫生政策与法规教材大纲
2013-07-23 08:40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高纲1366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03062 卫生政策与法规
南京医科大学编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一、 课程性质及其设置目的与要求
(一)课程性质和特点
《卫生法学概论》课程是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选修课程,其任务是培养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自学应考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通过对卫生法学的学习,具体了解和掌握卫生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了解和掌握我国主要卫生法律法规对相关事项的规定,在将来的卫生工作中能够依法从事卫生管理工作,依法行政,为我国卫生领域中的法治民主建设培养合格的管理人才。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了解并掌握卫生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知识
2、熟悉重要的单行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能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和处理实践中遇到的卫生法律问题
4、养成法律思维习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三)相关课程
卫生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复合性的法学学科。很多的理论和规定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有着内在关联。指导用书中对相关部门法做了简单介绍,尽管本大纲未做考试要求,但对一般法学理论有一个系统的学习和掌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卫生法学的有关内容,将会收到更好的学习效果。有兴趣的学习者还可以参考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课程的本科院校教材。
(四)自学教材
本课程使用教材为:《卫生法学概论》,石俊华主编,浙江工商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二、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 法理学概述
1、课程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法的概念与特征、法的效力、法律规范及法律体系的法学基础理论。
2、学习目的和要求
理解并掌握法的效力范围,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了解法律体系的相关内容。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法的概念、法的特征,法律部门与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基本理论
(2)掌握: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空间效力与法的对象效力的相关理论和规定。
第二章 宪法与部门法概述(不列入考试范围)
第三章 卫生法学概述
1、课程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卫生与法的关系、卫生法学的基本特征与属性、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等内容。
2、学习目的和要求
理解卫生与法的一般关系及相互作用,理解并掌握卫生法学的特征、研究对象与范围,理解并掌握卫生法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卫生的概念、卫生与法的一般关系、卫生发展对法的影响、法对医药卫生发展的作用,研究卫生法学的目的、意义与方法
(2)掌握:
卫生法学的概念、特征,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卫生法学的研究范围,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第四章 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
1、课程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卫生社会关系与卫生法律关系的区别与联系,卫生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手段、目的要求与调整范围等内容。
2、学习目的和要求
理解卫生社会关系与卫生法律关系之间的关联,理解并掌握卫生法律关系的特点和分类,卫生法律关系调整的相关内容。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卫生社会关系的概念,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卫生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卫生法律关系的分类
(2)掌握:
卫生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概念,卫生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手段,卫生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目的要求,卫生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
第五章 卫生法概述
1、课程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卫生法的一般理论,包括卫生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渊源,卫生法渊源,以及卫生法的历史发展等。
2、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卫生法相关的基本理论、历史发展等知识,为具体卫生法律制度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奠定知识基础。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卫生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卫生法在中国的历史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卫生法的重大发展,国际卫生立法与发展
(2)掌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渊源。
(3)熟练掌握: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六章 卫生法的制订与实施
1、课程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卫生立法的概念、特点、依据与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授权立法的种类和作用,以及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卫生立法状况。
2、学习目的和要求
熟悉我国卫生立法的基本状况,掌握我国卫生立法的主体、依据及基本原则等问题。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卫生立法的概念,卫生立法的特点,卫生授权立法概念、特征,我国改革开放后的卫生立法的解读
(2)掌握:
卫生立法的依据,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授权立法的种类,卫生授权立法的作用
第七章 卫生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
1、课程内容
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卫生行政关系理论,卫生行政法基本理论,卫生执法理论,以及卫生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2、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卫生行政执法等理论及具体法律规定,正确判断行政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为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服务。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卫生行政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与卫生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卫生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与卫生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卫生行政执法概念与特征
(2)掌握:
卫生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卫生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
(3)熟练掌握: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卫生行政相对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章 卫生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1、课程内容
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卫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构成,卫生民事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卫生民事法律责任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承担方式等内容。
2、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卫生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在卫生执法活动及其他医疗事务中能够积极运用卫生民事法律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卫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卫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卫生民事法的概念,卫生民事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2)掌握:
卫生民事法的基本原则,承担卫生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
(3)熟练掌握:
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卫生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九章 卫生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
1、课程内容
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医药卫生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医药卫生犯罪的范围、种类、典型罪名以及相关刑事责任等问题。
2、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医药卫生犯罪的基本理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学会运用有关理论和规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卫生刑事关系与医药卫生犯罪的概念,医药卫生犯罪的范围,医药卫生犯罪的种类,医药卫生刑事责任的概念,医药卫生刑事责任的特征,医药卫生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2)掌握:
医药卫生犯罪的构成,医药卫生犯罪的典型罪名,刑罚的种类
第十章 卫生国际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列入考试范围)
第十一章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
1、课程内容
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防护卫生监督等卫生监督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法律制度等内容。
2、学习目的和要求
熟悉各项卫生监督制度或处理制度,适应卫生监督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需要。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的各项内容,学校卫生监督法律制度的各项内容,放射防护卫生监督法律制度各项内容,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各项内容
(2)掌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法律制度的各项内容
第十二章 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制度
1、课程内容
本章内容主要介绍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以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的法律规定。
2、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等疾病控制的法律规定,为医疗、疾病预防及相关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提供保证。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疾病预防与控制立法概况,职业病、地方病防治法律制度、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的法律规定
(2)掌握:
传染病防治监督的法律规定,几种常见传染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3)熟练掌握: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的法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精神卫生法律制度
1、课程内容
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等精神卫生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2、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相关的法律制度,保证精神卫生服务的规范性,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精神卫生、精神疾病、精神障碍的概念,精神卫生立法概况,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
(2)掌握: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法律规定,精神障碍康复法律规定。
(3)熟练掌握:
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法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
注:《精神卫生法》已于2013年5月1日实施,指导用书修订工作滞后,请同时结合《精神卫生法》条文学习本章内容。教材内容与法律条文冲突的,以法律条文为准。
第十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1、课程内容
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医疗机构管理的一般性规定、医院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美容医疗机构、个体医疗机构、急救医疗机构等特殊医疗机构的法律规定。
2、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医疗机构的概念分类、特征,医院的概念、任务、工作制度,各类医疗机构的特别规定。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立法概况,医疗机构的概念与特征,医疗机构的分类,医院的概念和任务,医院的组织结构和编制原则,急救医疗机构概述,急救医疗机构的设置
(2)掌握:
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医院工作制度,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妇幼保健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美容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规定,个体医疗机构的法律规定,急救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
第十五章 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1、课程内容
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医药行业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法律制度,包括执业医师、护士、执业药师、乡村医生等主体的管理制度。
2、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我国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和执业制度以及相关主体的执业权利和义务,在工作中做到依法执业或者依法对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管理。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的概念,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制建设概况,护士管理立法概况,执业药师的概念,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执业注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执业药师相关法律责任,乡村医生管理的法律规定
(2)掌握:
《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与执业医师的必备条件,医师的考核和培训,医师执业相关法律责任,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护士执业相关法律责任
(3)熟练掌握:
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的执业规则,护士执业及其执业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章 传统医学管理法律制度
1、课程内容
本章内容主要介绍与传统医学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概况介绍,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制度,传统医药人员管理制度,民族医药管理制度,气功管理制度以及中药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度等。
2、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国家关于传统医学管理的基本规定。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传统医学及中国传统医学的概念,中西医并重的原则,中医医疗机构的概念,传统医药人员发展概况,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民族医药管理法律规定,气功医疗管理法律规定,中药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法律规定。
(2)掌握:
中医医院管理,中医专科管理,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中医从业人员管理,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管理。
第十七章 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课程内容
本章的内容主要介绍人口与生殖健康法律制度、初级卫生保健法律制度、社区医疗卫生保障法律制度、妇幼卫生保护法律制度、特殊人群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以及病人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一些与人的生命健康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
2、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我国生命健康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及相关具体规定,在执法活动及其他工作中自觉维护有关群体的生命健康权益。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人口与生殖健康立法概况,我国的初级卫生保健制度,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立法概况,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原则,社区卫生服务的制度保障,妇幼卫生保护立法概况,妇幼卫生工作的任务,妇幼(母婴)保健机构及其准入,残疾人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未成年人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老年人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2)掌握:
生育调节法律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法律责任,妇幼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3)熟练掌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职能与服务内容,病人健康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 医疗保障法律制度(不列入考试范围)
第十九章 健康相关产品法律制度
1、课程内容
本章的内容主要介绍食品、药品、血液、医疗器械等健康相关产品在生产、经营、使用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食品、药品、血液、医疗器械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管理制度,在卫生行政执法以及医疗活动当中应当能够正确地运用相关制度解决实际问题。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健康相关产品的概念,食品安全法的概念以及食品安全立法现状,药品生产管理法律制度,药品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献血法》基本规定,医疗器械等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管理制度,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2)掌握: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食品安全许可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药品价格管理法律规定,药品广告管理法律规定,药品管理法律规定,血站管理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药品安全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其他健康产品管理中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3)熟练掌握: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法律制度,临床用血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章 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保障法律制度(不列入考试范围)
第二十一章 红十字会法与国际卫生公约(不列入考试范围)
第二十二章 医疗损害争议处理法律制度
1、课程内容
本章介绍的主要内容是医疗损害争议的概念、特征及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法律规定,医疗损害争议的法律处理,以及医疗损害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等内容。
2、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医疗损害相关的概念、特征、判定,掌握医疗损害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掌握医疗损害争议预防与处理途径,能够运用相关制度规定准确地分析、处理和解决医疗实践中的相关案件。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医疗损害争议的概念及特征,医疗损害争议处理的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损害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2)掌握:
医疗事故的概念、特征及分级,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与要求,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损害争议的法律处理
(3)熟练掌握:
医疗损害民事责任的概念、性质,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与构成,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类型,医疗损害责任的豁免
第二十三章 卫生诉讼法律制度
1、课程内容
本章介绍的主要内容是卫生权利受到侵权时的救济制度以及犯罪行为的追究制度,即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卫生民事诉讼及卫生刑事诉讼等问题。
2、学习目的和要求
熟悉卫生权利纠纷的解决途径及违法行为的追究制度,掌握卫生行政复议制度以及卫生行政诉讼、卫生民事诉讼及卫生刑事诉讼等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卫生民事诉讼、卫生刑事诉讼的概念,卫生刑事诉讼的程序和种类。
(2)掌握:
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卫生行政复议程序,卫生行政诉讼范围和管辖,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卫生民事诉讼的管辖,卫生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和种类。
第二十四章 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1、课程内容
本章介绍的主要内容是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生殖技术、基因工程、器官移植、死亡等医学技术或医学现象对法律的冲击等问题。
2、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相关医学新技术发展状况及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掌握我国生殖技术立法、基因立法、器官移植立法的基本情况。
三、我国器官移植立法
3、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领会:
现代医学科学发展对法律的挑战基本情况,现代生殖技术产生的法律问题,基因工程引起的法律问题,器官移植产生的法律问题,死亡标准的法学探求,脑死亡的法律问题,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2)掌握:
生殖技术在我国的应用及立法思考,我国基因工程及其立法,我国器官移植立法
三、有关说明和实施要求
(一)关于“课程内容与考核目标”中有关提法的说明
在大纲的考核要求中,提出了“领会”、“掌握”、“熟练掌握”等三个能力层次,它们之间是递进等级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他们的含义是:
领会:要求自学应考者能够记忆本课程中规定的有关知识点的主要内容,并能够领会和理解本课程中规定的有关知识点的内涵与外延,熟悉其内容要点和他们之间的区别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做出正确的解释、说明和阐述。
掌握:要求自学应考者应该掌握的课程中的知识点。如解释一些重要的卫生法学概念等。
熟练掌握:要求自学应考者必须掌握并深入理解的课程中的知识点,能够进行案例分析及深度阐释。如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及对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判断等。
(二)自学方法的指导
1、在学习前,应仔细阅读课程大纲的第一部分,了解课程的性质、地位和任务,熟知课程的基本要求以及本课程与有关课程的联系,使以后的学习能紧紧围绕课程的基本要求。
2、在阅读某一章教材内容前,应首先认真阅读大纲中关于该章的考核知识点、自学要求和考核要求,注意对各知识点的能力层次要求,以便在阅读教材时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3、阅读教材时,应根据大纲要求,要逐段细读,逐句推敲,集中精力,吃透每个知识点,对基本概念必须深刻理解,基本原理必须牢固掌握,在阅读中遇到个别细节问题不清楚,在不影响继续学习的前提下,可暂时搁置。
4、学完教材的每一章内容后,应注意思考和融会贯通。
(三)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1、应当熟知考试大纲对课程所提出的总的要求和各章的知识点
2、应掌握各知识点要求达到的层次,并深刻理解各知识点的考核要求。
3、对自学应考者进行辅导时,应以指定的教材为基础、以考试大纲为依据,不要随意增删内容,以免与考试大纲脱节。
4、辅导时应对自学应考者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提倡自学应考者“认真阅读教材,刻苦钻研教材,主动提出问题,依靠自己学懂”的学习方法。
5、辅导时应注意基础知识、突出重点知识,要帮助自学应考者对课程内容建立一个整体的概念,对自学应考者提出的问题,应以启发引导为主。
6、注意对自学应考者能力的培养,特别是自学能力的培养,要引导自学应考者逐步学会独立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做出判断和解决问题。
7、要使自学应考者了解试题难易与能力层次高低两者不完全是一回事,在各个能力层次中都存在着不同难度的试题。
(四)关于命题和考试的若干规定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考核要求中,各条细目都是考试的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章节,加大重点内容的覆盖密度。
2、试卷对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试题所占的比例大致是:“领会”为0%;“掌握”为50%;“熟练掌握”为30%。
3、实体难易程度合理,可分为四档:易、较易、较难、难,这四档在试卷中所占的比例约为2:3:3:2
4、本课程考试可能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及案例分析题等题型。
5、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评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四、考试题型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
如:食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 )
A、卫生行政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局 C、医疗机构 D、人民政府
(二)名词解释
如:卫生法律责任
(三)简答题
如:个体行医的法律规定
(四)论述题
如:论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对患者权利保护。
(五)案例分析
如:被医院手术摘除双侧卵巢,造成终身不能生育的宁夏吴忠市女青年赵某,经过近一年的艰难诉讼,日前,终于拿到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被告吴忠市红十字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人民币264780.02元。
1995年10月28日,吴忠市未婚女青年赵某因左下腹剧痛被家人送到吴忠市红十字医院就诊。院方医生经询问病史,进行了血常规检查后,收住其入院。之后,施行剖腹探查术,将其右侧卵巢囊肿切除,在探查左侧卵巢时,怀疑囊腺瘤恶变,在未履行手术签字手续的情况下,将赵某双侧卵巢切除。术后,赵某时常感到下腹疼痛,身体潮热,月经停止。当得知自己从此将不能生育,赵某痛不欲生。赵某及其父母遂向吴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1997年11月,吴忠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认定此手术为二级甲等责任事故。吴忠市检察院司法鉴定赵某的损伤属四级伤残。问:
(1) 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是什么?
(2)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经治医师如何处理?
(3)如果赵某不起诉,院方应当如何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