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下,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3、如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估计,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亦即不能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企业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这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发生的成本中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部分,不确认收入,但这部分发生的成本应确认为当期费用。
(二)劳务收入的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劳务的收入可能在劳务完成时确认,也可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等确认。劳务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在年度终了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如“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出现余额的,应并入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反映。
五、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有以下几种形式:(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这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取得的收入还应包括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因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及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等。
(一)利息、使用费收入的确认原则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是任何交易均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