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装物发出的账务处理。企业发出包装物的核算应按发出包装物的不同途径分别进行。
(1)生产领用的包装物。企业生产过程中领用的用于包装产品的包装物,应按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下同)计入产品生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
[例8]生产领用一批包装物,计划成本为2500元,则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2500.
贷:包装物 2500
(2)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又分为两种情况: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计入营业费用中,即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销售发出时,视同材料销售处理,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销售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例9]企业销售产品时,领用不单独计价的一批包装物,其计划成本为1800元。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1800
贷:包装物 1800
假设企业领用的包装物为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则应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1800
贷:包装物 1800
(3)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企业多余或闲置的包装物,可以出租、出借给外单位使用。在摊销其价值时,可视其价值的大小,采用一次或分次摊销的方法。
①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按出租、出借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分别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若企业采用分次摊销的方法,则应在第一次领用时,借记“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贷记“包装物”科目;分次摊销时,分别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科目,贷记 “待摊费用”科目。
②收到包装物的租金时,应将其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③收到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押金时,应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包装物逾期收不回来而将押金没收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这部分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加收的押金,应转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