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对于结算凭证等单据与材料同时到达的采购业务,企业在支付货款、材料验收入库后,应根据结算凭证、发票账单等单据确定的材料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科目;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小规模纳税人或购入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购入物资,按购入物资应支付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下述所列明的会计事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②对于已支付货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材料尚未运达的采购业务,应根据结算凭证、发票账单确定的材料实际成本,借记“在途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收到材料后,再根据收料单,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1996年3月3日该企业购入一批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原材料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额为1700元,发票等结算凭证已收到,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企业应于收到发票等结算凭证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途物资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③对于材料已到,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的采购业务,一般在短时间内,发票账单就可能到达。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在月份内发生的,可以暂不进行账务处理,而只将收到的材料登记明细分类账,待收到发票账单,再按实付货款登记总账。如果月末结算凭证仍未到达企业,则应先按材料的暂估价,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做同样的记录,予以冲销。企业于下月实际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2]假设例1中购入材料的业务,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结算凭证尚未到达,货款尚未支付。月末按暂估价入账,暂估价为10530元。本月末,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 1053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530
下月初用红字冲回上述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