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基金托管人:又称基金保管人,是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与保管人。
22、基金持有人:投资购买并持有基金证券的个人或机构。
23、审批制:证券监管当局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基金的设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决定是否同意设立该基金的制度。
24、注册制:基金的发起人只需要向证券监管当局报送法律规定的有关材料,进行登记注册即可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制度。
25、申购:投资者购买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6、赎回: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收回投资的过程。
27、利息:借款人由于借入资金而付给投资人的代价或者报酬,也是贷款人由于让渡资金使用权而索取的报酬。
28、货币的时间价值:在一定时间内由于投资而带来的货币增值。
29、利率:投资期内所形成的利息金额与本金的比率。
30、终值:现金流在一个时期或多个时期之后的价值,即本利之和。
31、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按照市场效率假说,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是指市场根据新信息迅速调整证券价格的能力。
32、投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对自己现在所拥有资金的一种非消费性使用,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在一定时期内获得与风险成比例的适当收入和本金的升值,也可能只是为了保持现有财富的价值。
33、经济周期:经济活动从繁荣到萧条,以及从萧条到繁荣的周而复始的周期性波动。
34、金融市场管理:国家金融管理当局和有关自律性组织对金融市场的各类参与者及其融资,交易活动所作出的各种规定,以及对市场运行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措施及办法。
35、金融监督: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经营,健康发展。
36、金融管理: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的指导,组织,协调,控制等活动。
37、金融监管:一国政府根据经济和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要求,由金融当局依据法律和法规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实行监管和管理,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的行为,确保金
融主体和金融业务的公平竞争以及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8、狭义的金融监管: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
39、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了狭义的金融监管内容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40、同业拆借市场:又称同业拆放市场,是金融机构为解决短期资金余缺而相互进行资金融通调剂的场所,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