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中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一、主持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及分配
1.不超过3000人
2.名额分配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港澳台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名额基数为350,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名额基数为240
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1.10人以上联名
2.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民额的1/5-1/2倍
第五节 人民代表的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一、人民代表的地位、职权及保障(考点较少)
基本的三项权利:审议、表决、选举
附带的七项权利:提案、提名、建议、批评、询问、视察、质询
保障的三项权利:发言,表决,免责、人身特别保护权、物质保障权
二、对人民代表的监督、罢免(选择)
1.30以上联名,可提出罢免
2.对县级以上人代会提出罢免条件: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
3.无记名投票,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