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简答)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1.年满18岁2.未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被剥夺的罪犯以及精神病人)都享有该权利。
普遍原则:
1.平等原则 “一人一票”?“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当。
2.直选和间选相结合的原则
多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3.秘密投票――无记名
4.差额原则
第三节 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简答)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选委会(临时机构)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二、选区划分
农村:
县级:按几个村一个选区 (人数特多的村或人口少的乡可称为一个选区)
乡级:按几个村民小组一个选区(人数特多的村民小组或人可少的村可划为一个选区)
城镇:
独立选区:1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或1个居民区
联合选区:几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或几个居民区
混合选区:1个居民区与它辖区内的若干个生产(工作、事业)单位
三、选民登记
1.精神病患者不能形式选举权利的,经选委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对于申诉意见,选委会应在3天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着,可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民额的1/3-1倍。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代会候选人(选民10人联名即可推荐)
五、投票选举和当选
1.过半数
2.另行选举时,需过1/3
直接选举流程详见下图:(简答)
成 立选委会――制定选举工作流程――规定选举日――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宣传选举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料――公布选民名 单(前20日)――提出候选人――选委会汇总――公布候选人名单(前15日)――小组协商讨论――汇总情况――各方协商会议――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前5 日)――介绍候选人――投票(选举日)――选区汇总计票――选区公布选举结果――选委会汇总审核――选拔当选人名单――选委会总结归纳――选委会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