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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劳动法》知识要点:二

2018-08-27 15:39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它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其所调整的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知识:并不是所有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均由劳动法调整,有些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民法中的承揽关系等等。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和劳动有着直接关系的,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基础和实质,因此劳动法调整的是狭义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了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
    3、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4、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存在着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经营者制定的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
    根据以上劳动关系的特点,可以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调整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相区别,如承揽关系中的制作人和定作人的关系;著作人和出版社的关系等等。
    劳动关系的种类
    1、按所有制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等;
    2、按职业分类,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等;
    3、按资本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等等;
    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除劳动关系外,还包括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即这些关系就其本身来讲,不是劳动关系,但这些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与劳动关系发生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因此也应由劳动法调整。哪些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可以有两种理解方法:
    一、列举方法
    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
    1、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2、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3、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5、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二、区别式方法
    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以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
    1、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
    2、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3、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的社会关系均可确定其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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