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自考网为广大自考生们整理提供的2018年江苏自考《劳动法》知识要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的概念
1、狭义: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这样的法律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这种法律的名称各国有所不同,如《劳工法》、《劳动关系法》、《劳资关系法》、《劳动标准法》、《劳动基准法》等等。我国直到1994年7月5日才由第8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部法律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制定并颁布了法典式的劳动法;
2、广义: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是指广义上的劳动法。
不管是广义上的劳动法还是狭义上的劳动法,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
关于狭义上的劳动法
1、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
2、它统一适用于全国(我国的港、澳、台地区除外);
3、它的内容涉及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全面而系统的法律;
4、它为制定单行劳动法规和地方性劳动立法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对广义劳动法的理解
1、它调整的是两部分社会关系:①劳动关系外;②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它是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它不仅包括法典式的法律,还包括宪法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各部门联合颁布的规章等等,因此称它为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
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
劳动法上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如有关劳动就业的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
2、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
3、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动法的渊源:也称为劳动法的形式,即劳动法律规范以什么样的立法形式体现出来。各国立法所表现的形式不同,有些国家以成文法为其表现形式,有些国家除成文法外还有判例法、习惯法为其表现形式。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我国法律历来以成文法为其表现形式,依据立法权限的不同,我国劳动法有以下多种形式:
1、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2、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等;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常以“条例”等形式出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4、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部门规章的名称一般有“办法”、“管理办法”“通知”、“意见”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部门规章如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5、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往往以技术性文件的形式公布,如评定劳动能力等级(工伤等级)的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6、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其他一些法律部门如经济法中的企业法、公司法、税法等也包含了与劳动相关的内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7、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劳动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地方行政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及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规章,它们是大量的,内容也极为广泛;
9、国际法律文件:经中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文件也是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①联合国的国际公约,如《反对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公约》;②国际劳工公约(本书第二章有详述);③国际间的双边协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
10、国际惯例;
11、法律解释:主要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对行政规章的行政解释,它们均是法律形式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