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租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1、融资租赁业务是金融企业以融资方式为其他企业购买设备,并将所购设备租给企业使用,收取租金以补偿其购买设备的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款和一定利润。
2、融资租赁业务获得的营业收入应包括融资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记入租赁收入、并应按租赁业务种类或租赁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的账务处理:
三、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的账务处理:
四、会计报表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信息的揭示:
第四节:其他租赁业务会计
一、售后回租业租核算:
1、售后回租的一般业务程序:
(1)资产所有人将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支付资产价款;
(2)资产所有人收到款项后将资产物权转移给新的资产所有人——租赁公司;
(3)资产原所有人以承担人身份与新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出售的原资产租回使用;
(4)租期开始,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2、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1)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又租回的租赁形式。在回租方式下,承租人同时也是销货方。
(2)企业应按规定标准,将回租业务确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3)对于融资租赁性质的回租业务,承租人(兼销货方)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超过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应作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分配于租赁期内和各个会计期间;资产账面净值超过销售收入的差额应直接计入当期损失;
(4)对于经营租赁性质的回租业务,承租人(销货方)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超过资产账面净额的差额,应作为递延收益分配计入租赁期内的各个会计期间;资产账面价值超过销售收入的差额,应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果该损失将由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偿付出,则应将其作为递延损失,并按各期支付租金的比例在租赁期内摊销。
二、转租赁业务的核算:
根据我国具体会计准则(讨论稿)对转租赁的规定,其一般账户处理原则如下:
1、正确确定转租赁业务性质; 在转租赁业务中,承租人、出租人均应按规定的标准确定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原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如果原承租人将租赁资产转租给第三方,原出租人和原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具有效力,转租赁没有影响原出租人业务性质,所以原出租人仍保持其会计处理方法不做改变。
3、对于新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作为新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及原租赁合同无任何直接联系,应根据与原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分别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4、原承租人(即新的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在转租赁的会计处理业务中,原承租人既有承租人身份,又具有出租人身份。因此,应依据原承租合同和新出租合同的需求,进行转租赁业务归类和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