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不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陆军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
3、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司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公司为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上市公司会计的特点及其会计信息的披露
1、上市公司会计的特点:
(1)对资本筹集多元化特殊会计处理;
(2)在成本费用处理上扩大了准备金的提取范围;
(3)利润分配的复杂化;
(4)会计信息的公开化。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
(1)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将影响股东、债权或潜在投资者等对公司的目前和将来做出理性判断、进而影响其决策行为的公司经济信息,公布于众。
(2)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形式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
1、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
(2)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证券业务的健康发展;
(3)落实公司管理人员的托管责任;
(4)促进上市公司加强管理和不断完善发展。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可靠性、相关性、重要性、充分披露、统一性。
第二节: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阶段会计信息的披露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阶段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阶段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