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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47《国际商务管理学》第十章复习串讲资料(江苏自考)

2013-05-28 14:51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十章  国际商务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单选] 从法律角度讲,合同磋商的过程也就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P256
[单选] 关于承诺生效时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到达生效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投邮生效主义”。P258
[单选] 合同的形式是指缔约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合同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行为合同。P258
[单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P271
[名解] 国际商务合同是指不同国家的经济组织、个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P256
[名解] 要约也称发盘或发价,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承诺也称为接受,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即达成合同。P257
[简答] 一项有效的要约具备三个条件。P257
(1)要约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简答]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下四个条件。P258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的。
(2)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
(3)承诺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
[案例] [简答]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P266
(1)   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   为对方履行合同规定一段额外的时间。
(3)   宣告合同无效。
(4)   要求对方进行修理、排除产品缺陷和换货。
(5)   要求损害赔偿。
(6)   行使中止权。
[案例] [简答] 损害赔偿额应如何确定。P267
(1)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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