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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开展2016年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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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委托开考单位,有关社会助学组织:
为加强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根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精神,决定开展2016年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含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二学历”和“专接本”专业辅导)的社会助学组织,均须按要求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不得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二、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须提供下列材料:
1.《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份,此表可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自学考试中的“助学园地”栏目下载;
2.经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
3.办学场地证明或协议书;
4.首次申请登记注册的须附单位情况简介;
5.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自考班,还须提供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以上所有材料若为复印件须加盖助学组织公章。
三、各社会助学组织填写的《登记表》,须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助学组织名称及办学许可证和所盖公章应一致。各委托开考单位、高等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将登记注册材料直接报送书面材料一份;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材料须报送管辖市自考办,经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统一报我院自考处助学指导科。
四、书面材料邮寄至我院自考处助学指导科(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2号,邮编210024)。各项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29 日,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自考处助学科联系(联系人:唐静、吉丽,联系电话:025-83235885,025-83235877)。
五、各市对申请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要认真核查其办学资质、办学场地、管理队伍及师资力量,详细了解办学情况,并做好督导工作,指导助学组织端正办学思想,提高办学质量。对于新申请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要实地查看、了解办学基本条件。
六、我院将严格审核社会助学组织注册登记的上报材料,并实地了解、检查核实。经审核同意注册登记的社会助学组织将于2016年5月底前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
为加强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根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精神,决定开展2016年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含面向社会开考专业、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二学历”和“专接本”专业辅导)的社会助学组织,均须按要求进行登记注册,未经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不得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二、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须提供下列材料:
1.《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份,此表可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自学考试中的“助学园地”栏目下载;
2.经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
3.办学场地证明或协议书;
4.首次申请登记注册的须附单位情况简介;
5.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自考班,还须提供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以上所有材料若为复印件须加盖助学组织公章。
三、各社会助学组织填写的《登记表》,须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助学组织名称及办学许可证和所盖公章应一致。各委托开考单位、高等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将登记注册材料直接报送书面材料一份;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材料须报送管辖市自考办,经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统一报我院自考处助学指导科。
四、书面材料邮寄至我院自考处助学指导科(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15-2号,邮编210024)。各项材料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年2月29 日,如有疑问请与我院自考处助学科联系(联系人:唐静、吉丽,联系电话:025-83235885,025-83235877)。
五、各市对申请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要认真核查其办学资质、办学场地、管理队伍及师资力量,详细了解办学情况,并做好督导工作,指导助学组织端正办学思想,提高办学质量。对于新申请登记注册的社会助学组织要实地查看、了解办学基本条件。
六、我院将严格审核社会助学组织注册登记的上报材料,并实地了解、检查核实。经审核同意注册登记的社会助学组织将于2016年5月底前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向社会公布。
附件: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
省教育考试院
2015年12月15日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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