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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科段、本科段)等四个专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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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各县(市、区)自考办,有关主考学校: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需求的结构性变化,同时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文件精神,经与主考学校商定,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考律师专业(专科段)、律师专业(本科段)、园林(专科段)、畜牧兽医(专科段)四个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上各专业从2014年5月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名。
二、律师专业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2017年前,律师专业需要继续学习的考生,可按照课程顶替办法(见附件)通过课程考试,并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选择按法律专业或律师专业毕业。
考生如选择按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从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以替代律师专业中相对应的课程,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全部的毕业要求。
考生也可从即日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附件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
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三、园林(专科段)、畜牧兽医(专科段)专业的理论课程考试安排至2016年上半年结束,实践环节考核安排至2016年下半年结束,最后一批毕业资格审核在2016年底办理完毕。从2017年开始不再受理上述两个专业的毕业申请,停止办理毕业手续。
四、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应根据规定的时间,调整和安排好自己的学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以便能按期拿到毕业证书。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毕业的考生,可改报其他相近专业,代号、名称相同的课程可免考。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社会及考生做好专业停考的宣传工作。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
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5月12日
说明:
通过律师专业“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的考生,如要选择按法律专业毕业,可选择顶替法律专业“00223中国法制史”和“04729大学语文”两门课程中的任意一门,还须报考剩余的另一门课程方可毕业。
说明:1.原律师专业已通过的课程,可按照上表的对应关系进行替代。
2.律师专业学位课程:外语、“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00230合同法”、“00229证据法学”或“00249国际私法”(任选一门)。
3.已通过律师专业“00925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和“00926司法鉴定概论”中任意一门课程的考生,可顶替法律专业“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
4.考生如果要在法律本科专业中毕业,则“00227公司法”课程必考。
5.凡原报考律师专业且考外语的考生,通过律师本科专业序号12-14课程中的任意一门,可顶替法律本科专业序号13、14、15课程中的任意一门。
原报考律师专业且不考外语的考生,须在律师专业序号为12-14的课程和法律专业序号为13、14、15的课程及“不考外语的换考课程”中任选不少于7门课程。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需求的结构性变化,同时根据全国考委《关于停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基础科段、本科段)的通知》(考委[2013]3号)文件精神,经与主考学校商定,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将考律师专业(专科段)、律师专业(本科段)、园林(专科段)、畜牧兽医(专科段)四个专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上各专业从2014年5月起,不再接纳新考生报名。
二、律师专业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该专业课程考试,从2017年起不再颁发律师专业毕业证书。
2017年前,律师专业需要继续学习的考生,可按照课程顶替办法(见附件)通过课程考试,并达到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选择按法律专业或律师专业毕业。
考生如选择按律师专业现行考试计划毕业,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有效;从2015年起,须按照附件规定参加法律专业相应课程的考试以替代律师专业中相对应的课程,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达到全部的毕业要求。
考生也可从即日起选择转为报考法律专业,凡已经考试合格的律师专业课程成绩,均可按照附件的规定顶替法律专业的相应课程;申请毕业时,须符合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课程门数、总学分及毕业论文等要求。
考生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成绩,在申请毕业时不得重复使用。
三、园林(专科段)、畜牧兽医(专科段)专业的理论课程考试安排至2016年上半年结束,实践环节考核安排至2016年下半年结束,最后一批毕业资格审核在2016年底办理完毕。从2017年开始不再受理上述两个专业的毕业申请,停止办理毕业手续。
四、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应根据规定的时间,调整和安排好自己的学习、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以便能按期拿到毕业证书。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毕业的考生,可改报其他相近专业,代号、名称相同的课程可免考。
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向社会及考生做好专业停考的宣传工作。
附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部分课程顶替表
省教育考试院
2014年5月12日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与法律专业课程顶替表
1030111律师专业(专科段) | 1030112法律专业(专科段) |
备注 |
|||||
序号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课程代码 | 课程名称 | 学分 | |
1 | 03707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 4 | 03707 |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 4 | |
2 | 03706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2 | 03706 |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 2 | |
3 | 05677 | 法理学 | 7 | 05677 | 法理学 | 7 | |
4 | 05679 | 宪法学 | 4 | 05679 | 宪法学 | 4 | |
5 | 00917 | 民法原理与实务 | 7 | 00242 | 民法学 | 7 | |
6 | 00918 |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 7 | 00243 | 民事诉讼法学 | 5 | |
7 | 00919 | 刑法原理与实务(一) | 7 | 20245 | 刑法学 | 7 | |
8 | 00920 |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 | 7 | 00260 | 刑事诉讼法学 | 4 | |
9 | 00922 |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 | 6 | 00244 | 经济法概论 | 6 | |
10 | 00923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 | 7 | 00261 | 行政法学 | 5 | |
11 | 00262 | 法律文书写作 | 3 | 00247 | 国际法 | 6 | |
12 | 00921 | 商法原理与实务 | 6 | 00223 | 中国法制史 | 5 | 二选一 |
04729 | 大学语文 | 4 |
通过律师专业“商法原理与实务”课程的考生,如要选择按法律专业毕业,可选择顶替法律专业“00223中国法制史”和“04729大学语文”两门课程中的任意一门,还须报考剩余的另一门课程方可毕业。
2030108 律师(本科段) | 2030106 法律(本科段) | ||||||||||
序号 | 课程代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序号 | 课程代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
1 | 0370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4 | 1 | 03709 |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 4 | ||||
2 | 03708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2 | 2 | 03708 |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 2 | ||||
3 | 00015 | 英语(二)◆ | 任选 一门 |
14 | 3 | 00015 | 英语(二)◆ | 任选一门 | 14 | ||
27016 | 日语◆ | 14 | 27016 | 日语◆ | 14 | ||||||
27017 | 法语◆ | 14 | 27017 | 法语◆ | 14 | ||||||
27018 | 俄语◆ | 14 | 27018 | 俄语◆ | 14 | ||||||
4 | 00226 | 知识产权法 | 4 | 4 | 00226 | 知识产权法◆ | 4 | ||||
5 | 00228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 4 | 5 | 00228 |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 4 | ||||
6 | 00230 | 合同法◆ | 4 | 6 | 00230 | 合同法◆ | 4 | ||||
7 | 00249 | 国际私法 | 4 | 7 | 00249 | 国际私法 | 4 | ||||
8 | 00246 | 国际经济法概论 | 6 | 8 | 00246 | 国际经济法概论◆ | 6 | ||||
9 | 00924 | 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 | 4 | 9 | 05680 | 婚姻家庭法 | 3 | ||||
10 | 00247 | 国际法 | 6 | 10 | 00262 | 法律文书写作 | 3 | ||||
11 | 00925 |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 | 任选 一门 |
3 | 11 | 00259 | 公证与律师制度 | 3 | |||
00926 | 司法鉴定概论 | 4 | |||||||||
00227 | 公司法 | 不考外语的换考课程 | 4 | 12 | 00227 | 公司法◆ | 4 | ||||
00167 | 劳动法 | 4 | 13 | 00167 | 劳动法 | 4 | |||||
00233 | 税法 | 3 | 00233 | 税法 | 不考外语的换考课程 | 3 | |||||
05678 | 金融法 | 4 | 05678 | 金融法 | 4 | ||||||
00263 | 外国法制史 | 4 | |||||||||
00257 | 票据法 | 3 | |||||||||
12-14 | 00224 | 律师执业概论 | 5 | 14 | 00258 | 保险法 | 3 | ||||
00229 | 证据法学◆ | 6 | 15 | 00169 | 房地产法 | 3 | |||||
00993 | 法院与检察院组织制度 | 3 | |||||||||
15 | 06999 | 毕业论文(不计学分) | 16 | 06999 | 毕业论文(不计学分) | ||||||
学分合计 | 不少于69学分 | 学分合计 | 不少于65学分 | ||||||||
说明:1.原律师专业已通过的课程,可按照上表的对应关系进行替代。
2.律师专业学位课程:外语、“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00230合同法”、“00229证据法学”或“00249国际私法”(任选一门)。
3.已通过律师专业“00925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和“00926司法鉴定概论”中任意一门课程的考生,可顶替法律专业“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课程。
4.考生如果要在法律本科专业中毕业,则“00227公司法”课程必考。
5.凡原报考律师专业且考外语的考生,通过律师本科专业序号12-14课程中的任意一门,可顶替法律本科专业序号13、14、15课程中的任意一门。
原报考律师专业且不考外语的考生,须在律师专业序号为12-14的课程和法律专业序号为13、14、15的课程及“不考外语的换考课程”中任选不少于7门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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