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的规定
2001年12月,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一、在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本科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3-5门学位课程(不含外语),具体的课程确定由相关的主考学校学位委员会会同自考管理部门选定,报省自考办审核备案。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的标准为: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语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
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规定的学位考试科目成绩均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
3、毕业论文成绩须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的。
三、凡符合条件者,可到主考学校教务处办理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手续。各主考学校自考办在审核其学位考试课程的平均成绩、外语成绩及毕业论文成绩后,将符合条件者报校学校委员会,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并授予学位。
四、接受申请的主考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授予工作,并对授予工作进行总结,将总结情况书面报省学位办和省考办。
五、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士学位证书》由主者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颁发给自考毕业生。
2002年6月,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
1、从2002年6月的毕业生开始执行文件的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2、毕业生必须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向主考学校教务处办理申请手续,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凡2001年底以前已经毕业未能拿到学位的,不再按新的标准补授。
3、考生若在毕业前未能达到授予学位要求又想获得学士学位的,可继续在自学考试中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直至达到要求后再进行毕业登记。毕业后如达不到要求,不再授予学位。
4、凡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可视为学位英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