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各专业如下学位课程考试(每门百分制)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1)环境工程专业:环境质量评价、水污染控制工程、大气污染控制工程。
(2)公共管理专业: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学、行政职业能力测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
2.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不具备上述授予条件者;
2.学习期间曾受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的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者;
3.自毕业之日起至学位申请截止日超过一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