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二学历”的毕业办理有哪些规定?
2016-12-20 15:41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问:“助学二学历”的毕业办理有哪些规定?
答:(1)学生通过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等)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思想品德鉴定,符合毕业要求的由省考委发给相应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主考学校附署。
(2)学生修业期满,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合格、不能完成学业的,如希望继续学习,可转入自考相近专业学习和考试,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绩将按自学考试有关规定予以承认。
(3)参加“助学二学历”的学生须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后方可获得“助学二学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发放由学校所在地(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主考学校的自学考试主管部门凭学生主修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由学校自学考试主管部门盖章),到所在地(市)自学考试管理机构领取相应的毕业证书。未获得主修专业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不得发放“助学二学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其证书须交还给省教育考试院,并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