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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 刑法学

2019-03-12 11:56:29   来源:江苏教育考试院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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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纲1381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
20245   刑法学
 
南京大学
 
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Ⅰ  课程性质与课程目标
一、课程性质
刑法学课程是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刑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基本法之一,因此,作为研究刑法现象的刑法学也就成为法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本课程是以我国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基础知识讲座,是培养和检验考生对刑法规范的理解、对刑法学知识的把握,以及应用刑事专业知识分析刑事案件、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能力而设置的一门重要的必考专业课程。
二、课程目标
刑法学作为一项重要的部门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考生学习本课程的目的是:树立正确、科学的现代法治理念,了解刑法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理,掌握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处罚原则,能够运用所学的刑法基本知识及正确的分析方法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实际的问题。具体应当做到:
(一)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和法律应用的基本方法;
(二)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主要内容,对涉及有关刑法理解和运用等方面的问题,能准确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做出准确的判断;
(三)提高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分析并解决、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
(四)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认真遵守法律,在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充分发挥刑法的社会功效;
 
Ⅱ  考核目标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简单应用和综合应用四个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四个能力层次是递进关系,各能力层次的含义是:
识记(Ⅰ):要求考生能够识别和记忆本课程中有关刑事实体法的相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够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进行正确的表述、选择,这是是低层次的要求。
领会(Ⅱ):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刑法学课程中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并能根据考核的不同要求对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相关规定做出正确的解释和说明,这是中等层次的要求。
简单应用(Ⅲ):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中的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这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综合应用(Ⅳ):在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将刑法学课程中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中若干知识点形成一个完整的知识系统,能够灵活运用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Ⅲ  课程内容与考核要求
第一章  刑法和刑法学导论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刑法概念、性质和刑法学的概念及特征;理解并掌握刑法制定的根据、基本功能和体系结构,理解和掌握刑法解释的目的及意义。了解刑法在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本章学习的目的,对刑法学基本概况有一个整体性的了解。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刑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二)刑法的制定和修改
(三)刑法的制定根据
(四)刑法的机能
(五)刑法体系
(六)法律解释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刑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重点)
1.识记:(1)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内容;(2)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3)刑法的性质;
2.领会: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
阅读和一般了解;
(三)刑法制定的根据
1.识记:(1)刑法制定的法律依据;(2)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3)刑法制定的理论根据;
2.领会:刑法制定依据与刑法基本内容和法律性质的联系;
(四)刑法的机能(重点)
1.识记:刑法功能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2.领会:刑法功能的主要内容:(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规范公众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3)规制司法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五)刑法体系
阅读与一般了解;
(六)刑法的解释(重点)
1.识记:(1)刑法解释概念;(2)刑法解释的目的和作用;(3)解释方法的分类;
2.领会:(1)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2)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简单应用:刑法的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差别;
(七)刑法的体系结构
1.识记:(1)刑法体系的含义;(2)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基本结构;
2.领会:刑法总则和分则的关系;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和掌握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性质以及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罪刑法定思想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知晓罪刑法定原则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必要性、重要性,了解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方法;理解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正确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实质,了解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熟悉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方法。本章学习目的在于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明确法律对国家刑事立法、司法权力的规范和对社会公众行为的约束举同样重要的意义。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三)人人平等原则
(四)罪刑相当原则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识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领会:刑法基本原则在刑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二)罪刑法定原则(重点)
1.识记:(1)罪刑法定原则概念及历史意义;(2)罪刑法定在刑法中的地位;
2.领会:(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2)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3)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3.简单应用: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方法;
(三)人人平等原则
1.识记:(1)人人平等原则的概念和意义;(2)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2.领会:(1)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主要表现;(2)人人平等原则的思想渊源;
(四)罪刑相当原则(重点)
1.识记:(1)罪刑相当原则的概念;(2)刑法条文中罪、责、刑三者的关系;
2.领会:罪刑相当原则与报应主义“罪刑等价”的区别;
3.简单应用:罪刑相当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具体操作的方法;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我国刑法的效力范围有明确的了解,知道我国刑法适用于哪些地域、人员,理解和掌握刑法效力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领会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意义和实践应用。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了解我国刑法的管辖权限,有效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二)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重点)
1.识记:刑法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
2.领会:(1)属地管辖原则;(2)属人管辖原则;(3)普遍管辖原则;(4)保护管辖原则;
3.应用:(1)刑法的地域适用范围;(2)刑法对中国公民的效力;(3)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4)我国对外国刑事裁判效力的认可;
(二)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1.识记:刑法溯及力概念和意义;
2.领会:我国刑法对溯及力所采纳的原则及具体适用;
 
第四章  犯罪概说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在本章学习中,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领会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了解刑法将某些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根据,了解犯罪的基本分类以及分类的标准。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并通过这些特征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二、本章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概念
(二)犯罪的分类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犯罪概念
1.识记:(1)犯罪概念;(2)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3)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
2.领会:(1)刑法教科书总结的犯罪基本特征;(2)教科书对三个基本特征之间关系的阐述;
(二)犯罪的分类
1.识记:(1)自然犯的概念;(2)法定犯的概念;(3)犯罪分类的标准;
2.领会:(1)犯罪分类的根据和意义;(2)犯罪分类在刑法中的表现;
 
第五章  犯罪构成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构成概念,熟悉犯罪构成中的主、客观要件,了解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类型,以及不同类型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具体表现。明确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知晓犯罪构成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掌握构成要件之间的内在联系,掌握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统一原则。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掌握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和法律表述,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的犯罪成立条件,辨别罪与非罪的界限和主要特征。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模式
(三)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层次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犯罪构成概念和意义
1.识记:(1)犯罪构成概念;(2)犯罪构成的内在结构;(3)犯罪构成在刑法中的地位;
2.领会:(1)犯罪构成的主要特征;(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和联系;(3)犯罪构成在刑法学中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模式(分类)
1.识记:(1)构成要件概念;(2)共同要件概念;(3)选择要件概念;(4)基本构成要件概念;(5)修正构成要件概念;(6)主观构成要件;(7)客观构成要件;
2.领会:(1)犯罪构成中具体要件的法律意义;(2)犯罪构成中共同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的区别;(3)共同要件与选择性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4)基本构成要件与修正构成要件的区别与联系;(5)修正构成要件的法律意义;
 
第六章  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刑法学课程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犯罪客体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理解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明确犯罪客体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犯罪客体的类型,能够根据法律条文的表述判断犯罪客体的内容和性质。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了解犯罪行为可罚性根据,以及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和社会危害性程度。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客体的概述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三)犯罪对象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犯罪客体的概述
1.识记:(1)犯罪客体的概念;(2)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描述;
2.领会:(1)犯罪客体的含义;(2)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1.识记:(1)犯罪的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的含义;(2)犯罪的简单客体、复杂客体的内容;(3)选择客体的含义;
2.领会:(1)犯罪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之间的差别;(2)犯罪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的区分;(3)犯罪客体分类的法律意义;
(三)犯罪对象
1.识记:(1)犯罪对象的概念;(2)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
2.领会:(1)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犯罪对象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刑法学课程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概念、主要特征和法律表现形式,熟悉客观方面要件的基本要素,明确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结果的基本形式,理解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性质和主要内容,知晓客观方面要件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客观方面要件与犯罪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本章的学习目的,使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及其特点,根据法律条文描述的犯罪特征对行为事实做出判断,增强对罪与非罪的识别能力。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
(二)危害行为
(三)危害结果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五)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工具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述定义
识记:(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2)客观方面的基本要素;
领会:(1)客观要件的主要内容与法律形式;(2)同犯罪客体的区别和联系;(3)客观方面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危害行为
1.识记:(1)危害行为的概念;(2)危害行为在构成要件中的表现形式;(3)不作为犯的概念与特征;
2.领会:(1)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主要特征及表现形式;(2)作为与不作为的联系与区别;(3)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4)危害行为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应用:(1)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标准;(2)如何区分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日常生活中危害行为;
(三)危害结果
1.识记: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
2.领会: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2)危害结果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
(四)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1.识记:(1)刑法因果关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2)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2.领会:刑法因果关系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性质和形式;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工具
识记:时间、地点、犯罪对象、行为方式等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意义;
 
第八章  犯罪主体(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课程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掌握的内容包括,犯罪主体概念及特征,刑事责任能力概念及法律特征,自然人主体与单位主体概念及法律特征,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的含义与特征。要求考生理解“刑事责任”概念以及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以及单位主体的范围及法律意义。本章学习目的在于,了解犯罪主体在犯罪构成中的重要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准确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应用。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主体的概述
(二)刑事责任能力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犯罪主体的概述
识记:(1)主体要件的界定;(2)犯罪主体的基本要素;(3)犯罪主体的分类;
领会:(1)犯罪主体在构成要件中的作用和意义;(2)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3)犯罪主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联系;
(二)刑事责任能力
1.识记:(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2)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3)精神病患者的责任能力法律规定;(4)生理缺陷导致的刑事责任能力受限;(5)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
2.领会:(1)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特征;(2)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3)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表现形式和程度划分(分类);
3.应用:(1)年龄与刑事责任的减免;(2)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的担负;(3)生理醉酒与刑事制裁;(4)生理缺陷与刑事责任的承担;
(三)责任能力的认定
1.识记:(1)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表述;(2)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3)精神障碍对责任能力的影响;(4)生理缺陷对责任能力的影响;
2.领会:(1)刑事责任能力与年龄的关系;(2)生理醉酒与责任能力的关系;(3)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识记:(1)犯罪特殊主体的概念;(2)犯罪特殊主体的分类;
领会:(1)特殊主体在刑法中的意义;(2)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的联系与区别;(3)特殊主体与行为要件之间的联系;
应用: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刑法学课程中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主要特征,明确主观与客观方面要件之间的关系,了解罪过形式以及故意和过失的内在结构与分类。能熟练区分多发常见犯罪的罪过形式。了解认识错误的几种类型,并能对其行为性质做出判断。本章学习目的,掌握犯罪性质的判断方法,并结合其他要件对犯罪成立做出正确判断。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二)犯罪故意
(三)犯罪过失
(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严格责任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六)期待可能性
(七)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1.识记:(1)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2)犯罪主观方面组成要素;(3)主观方面的法律表现形式;
2.领会:(1)主观方面在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2)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关系;(3)主观方面与犯罪主体之间的联系;(4)犯罪主观面与客体之间的关系;
(二)犯罪故意
1.识记:(1)犯罪故意的概念;(2)犯罪故意的法律表现形式;(3)直接故意的内容;(4)间接故意的内容;
2.领会:(1)犯罪故意中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2) 犯罪故意的判断标准(3)间接故意的法律意义;
3.应用:(1)犯罪故意中“明知”的认定;(2)间接故意中“放任”的认定;(3)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三)犯罪过失
1.识记:(1)犯罪过失的概念;(2)疏忽大意过失的含义;(3)自信过失的含义;
2.领会:(1)犯罪过失中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2)犯罪过失的判断标准;(3)疏忽大意过失的法律意义;
3.应用:(1)过失犯罪中“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认定;(2)犯罪过失中“轻信能够避免”的认定;(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四)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和严格责任
1.识记:(1)意外事件的含义;(2)不可抗力的含义;(3)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判断标准;
2.领会:(1)意外事件中的无法预见;(2)不可抗力的特征;(3)严格责任的实践意义;
3.应用: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的认定;
(五)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1.识记:(1)犯罪目的概念;(2)犯罪动机概念;
2.领会:(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与区别;(2)犯罪目的在主观要件中的意义;
(六)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1.识记:(1)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2)刑法认识错误的分类;(3)客体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4)工具或方法错误;(5)打击错误;(6)认识错误的法律效果;
2.领会:(1)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的差别;(2)事实认识错误的主要特征;(3)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3.应用:(1)法律认识错误的责任认定;(2)事实认识错误的责任认定;
 
第十章  单位犯罪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熟悉单位犯罪的法律表现形式,了解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联系与差别,清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本章学习目的,是使考生掌握单位犯罪的性质及特点,了解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能够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识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二、课程内容(考核内容)
(一)单位犯罪的概述
(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单位犯罪的概述
识记:(1)单位犯罪的概念;(2)单位犯罪的法律表述及范围;
领会:单位犯罪在刑法中的意义;
(二)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
领会:(1)单位犯罪的主体;(2)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3)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4)单位犯罪的目的;
(三)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
1.识记:(1)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2)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方式;
2.领会:(1)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2)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区分;
3.应用:单位犯罪的认定;
 
第十一章  刑法的正当行为(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掌握正当行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了解刑法中“行为正当化”的根据,知晓刑法中正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掌握刑法中“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性质和成立条件,能够区分“正当防卫”与其他“防卫”形式之间的差别,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间的联系与不同;理解“特殊防卫”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明确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实质性区别。本章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掌握犯罪行为与正当行为之间的差别与界限,了解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实际意义,明确正当行为在刑法中的合理性、必要性。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正当行为的概述
(二)正当防卫
(三)紧急避险
(四)其他正当行为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正当行为概述
识记:(1)正当行为概念;(2)正当行为的法律表现;
领会:(1)刑法中正当行为的主要特征;(2)行为正当化的根据;
(二)正当防卫
1.识记:(1)正当防卫的法律表述和主要特征;(2)特殊防卫的法律表述和主要特征;(3)防卫过当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
2.领会:(1)正当防卫的合法性根据;(2)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3)正当防卫在刑法中的意义;(4)防卫设置的主要特征和法律后果;(5)正当防卫与犯罪构成的本质区别;
3.应用:(1)“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的司法认定及法律责任;(2)“挑唆防卫”、“互殴中防卫行为”的司法认定及刑事责任;
(三)紧急避险
1.识记:(1)紧急避险的法律表述;(2)紧急避险的适用条件;(3)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2.领会:(1)紧急避险行为的正当化根据;(2)紧急避险与犯罪构成的本质区别;(3)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3.应用:(1)紧急避险过当行为的认定及刑事责任承担;(2)假想避险行为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四)其他正当行为
1.识记:
(1)依照法律的行为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2)执行命令的行为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3)正当业务行为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4)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2.领会:(1)“其他正当行为”的合法性根据;(2)其他正当行为在刑法中的意义;
3.应用:其他正当行为在实践中的认定与法律后果;
 
第十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在本章的学习中,要求考生掌握的内容包括,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犯罪既遂的含义和表现形式;犯罪预备概念及成立条件;犯罪未遂的含义及法律表现形式、犯罪未遂的种类、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与联系;犯罪中止概念及法律特征、中止犯与未遂犯、预备犯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故意犯罪形态的刑事责任承担。本章要求考生理解“修正构成要件”的含义以及在刑法中的地位合作用,了解法律处罚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根据。本章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掌握和理解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即使没有达到犯罪既遂,也属于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之列。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概述
(二)犯罪既遂
(三)犯罪预备形态
(四)犯罪未遂
(五)犯罪中止
、考核要求
(一)故意犯罪过程中(停止)形态概述
1.识记:(1)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概念;(2)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类型;
2.领会:(1)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的范围;(2)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在刑法中的地位和意义;
(二)犯罪既遂
1.识记:(1)犯罪既遂的含义;(2)犯罪既遂在刑法中的表现形式;(3)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2.领会:(1)犯罪既遂的主要特征;(2)犯罪既遂在刑法中的意义;(3)犯罪既遂于犯罪构成之间的关系;
3.应用:(1)“结果犯”既遂的认定;(2)“行为犯”、“举动犯”既遂的认定;(3)“危险犯”既遂的认定;
(三)犯罪预备形态
1.识记:(1)犯罪预备的概念;(2)预备犯的法律表述;(3)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2.领会:(1)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要特征;(2)犯罪预备形态与犯意表示的区别;(3)预备犯应受刑罚处罚的理论根据;
3.应用:犯罪预备形态的认定以及同危险犯、举动犯既遂的区别;
(四)犯罪未遂
1.识记:(1)犯罪未遂的概念;(2)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概念;(3)能犯的未遂与不能犯的未遂概念;(4)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2.领会:(1)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2)犯罪未遂在刑法中的意义;(3)未遂犯的犯罪构成;(4)未遂犯应受刑罚处罚的理论根据;
3.应用:(1)犯罪未遂中“着手”的认定;(2)未遂犯中“意志以外原因”的认定;(3)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界限的认定;
(五)犯罪中止
1.识记:(1)犯罪中止的概念;(2)犯罪中止的法律特征;(3)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2.领会:(1)犯罪中止在刑法中的意义;(2)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区别;
3.应用:(1)犯罪中止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的认定;(2)犯罪中止中“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认定;
 
第十  共同犯罪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的内容包括,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共同犯罪的种类,以及共同犯罪在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分担;本章需要理解的内容主要有,“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的含义,以及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别;“共犯从属说”与“共犯独立说”的含义以及法律表现形式;共同犯罪人分类的根据和标准,“共同犯罪”与“独自一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的差别。本章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了解共同犯罪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共同犯罪人之间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知晓“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普通犯罪构成之间的联系与差别。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三)主体性质与共同犯罪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
1.识记:(1)共同犯罪的概念;(2)共同犯罪的法律表述;
2.领会:(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缺乏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若干情形;(3)共同犯罪在刑法中的意义;
3.应用:(1)“同时犯”的认定;(2)“片面共犯”的认定;(3)“实行犯超限”的认定;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识记:(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的概念;(2)事前通谋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概念;(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的概念;(4)犯罪集团的概念;
2.领会:(1)各种形式共同犯罪的区别与联系;(2)共同犯罪分类的刑法意义;
3.应用:(1)“对合犯”法律特征的认定;(2)“聚众型共同犯罪”法律特征的认定;(3)“犯罪集团”法律特征的认定;
(三)主体性质与共同犯罪
1.识记:(1)身份犯概念;(2)特殊主体参与的共同犯罪;(3)单位共同犯罪;
2.领会:特殊主体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四)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1.识记:(1)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刑法表述;(2)主犯概念和法律特征;(3)从犯概念和法律特征;(4)胁从犯的含义和法律特征;(5)教唆犯概念和法律特征;
2.领会:(1)共同犯罪人分类的方法;(2)主犯的与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之间的关系;(3)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刑事责任承担的理论根据;
(1)主犯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及其刑事责任;(2)从犯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及其刑事责任;(3)胁从犯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及其刑事责任;(4)教唆犯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3.应用:共同犯罪中不同种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第十四章  罪数(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罪数的概念和主要特征以及罪数划分标准,明确“一罪”的若干类型和法律应用,能够准确判断复杂情况下若干行为构成的是“一罪”还是“数罪”,并能掌握其处罚原则;掌握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概念、特征。本章学习目的,要求考生理解特殊情况下以罪与数罪的关系。
二、课程内容(考核内容)
(一)罪数概述
(二)实质的一罪
(三)法定的一罪
(四)处断的一罪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罪数概述
识记:(1)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2)同种数罪的概念;(3)异种数罪的概念;
(二)实质的一罪
1.识记:(1)继续犯的概念;(2)想象竞合犯的概念;(3)法条竞合犯的概念;(4)结果加重犯的概念;(5)转化犯的概念;
2.领会:(1)继续犯的特征;(2)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3)想象竞合犯的特征;(4)法条竞合犯的特征;(5)法条竞合的形成原因;(6)结果加重犯的特征;(5)转化犯的特征;
3.应用:(1)继续犯的处理原则;(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3)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4)结果加重犯的处理原则;(5)转化犯的处理原则;
(三)法定的一罪
1.识记:(1)结合犯的概念;(2)集合犯的概念和种类;(3)合并犯的概念;
2.领会:(1)结合犯的特征(2)集合犯的特征;(3)合并犯的特征;
3.应用:合并犯的处理;
(四)处断的一罪
1.识记:(1)连续犯的概念;(2)牵连犯的概念;(3)吸收犯的概念和吸收关系的形式;
2.领会:(1)连续犯的特征;(2)牵连犯的特征;(3)吸收犯的特征;
3.应用:(1)连续犯的处理;(2)牵连犯的处理;(3)吸收犯的处理;
 
第十五章  刑罚概述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的内容包括,刑罚的概念、性质与主要特征,明确刑罚适用的对象与范围,以及刑罚权力归属。要求考生理解刑罚的制定根据、刑罚的目的,以及刑罚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之间的关系,知晓充分发挥刑罚功能的客观基础,以及实现刑罚目的的前提条件。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正确认识刑罚的性质、功能和目的,了解刑罚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罚的目的
(三)刑罚的功能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识记:(1)刑罚的概念;(2)刑罚的特征;
(二)刑罚的目的
1.识记:(1)刑罚目的的概念;(2)一般预防的概念和对象;(3)特殊预防的概念和对象;
2.领会:(I)刑罚目的的内容;(2)一般预防的方式;(3)特殊预防的方式;(4)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
(三)刑罚的功能
1.识记:刑罚功能的概念;
2.领会:刑罚功能的种类;
 
第十六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重点掌握的内容有,刑罚体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刑法典关于刑罚体系的设置和规定,熟悉刑罚的种类以及主刑和附加刑的内容及区别,掌握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主要内容和适用条件。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刑罚的种类与刑罚功能、刑罚目的之间的联系。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知晓和理解刑罚的具体内容和法律表述,了解不同种类刑罚实用的一般条件和基本方法。
二、课程内容(考核内容)
(一)刑罚体系概述
(二)主刑
(三)附加刑
(四)非刑罚处理方法
三、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刑罚体系概述
识记:(1)刑罚体系的概念;(2)刑罚的种类;
(二)主刑
1.识记:(1)管制的概念、;(2)拘役的概念;(3)有期徒刑的概念;(4)无期徒刑的概念、适用对象和执行;(5)死刑的概念;
2.领会:(1)管制适用对象、期限、内容以及执行和解除;(2)拘役的概念、适用对象、期限和执行;(3)有期徒刑的概念、适用对象、刑期和执行;(4)无期徒刑的概念、适用对象和执行;(5)死刑的概念和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
3.应用:(1)管制适用;(2)拘役的适用;(3)有期徒刑的适用;(4)无期徒刑的适用;(5)死刑的适用;
(三)附加刑
1.识记:(1)罚金的概念;(2)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3)没收财产的概念;(4)驱逐出境的概念;
2.领会:(1)罚金的适用范围、对象、数额以及执行;(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对象以及刑期、刑期的起算;(3)没收财产适用方式、范围以及没收财产与偿还债务的处理;(4)驱逐处境的特点;
3.应用:(1)罚金刑的适用;(2)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3)没收财产的适用;(4)驱逐出境的适用;
(四)非刑罚处理方法
识记: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和种类;
 
第十七章  量刑(刑罚裁量)(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掌握刑罚裁量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原则,知晓“量刑情节”的含义、分类和法律表述,掌握刑法关于累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规定及适用对象和范围。本章要求考生理解“量刑”在法律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量刑情节”与“罪刑相当原则”的关系,理解犯罪性质与刑罚裁量之间的关系,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两者对刑罚裁量的影响。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了解刑罚裁量时应当考虑的行为要素与行为人要素,深化对刑罚功能和目的的理解。
二、课程内容(考核内容)
(一)量刑的概念
(二)量刑的原则
(三)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四)量刑情节适用的一般原则
(五)累犯
(六)自首
(七)立功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量刑的概念
识记:量刑的概念和特征;
(二)量刑的原则
1.识记:量刑原则的法律依据;
2.领会:量刑原则的具体内容;
(三)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1.识记:(1)量刑情节的概念;(2)量刑情节的分类;
2.领会:(1)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2)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3)必然性情节和或然性情节;(4)单一性情节和选择性情节;(5)一般适用情节和特殊适用情节;
3.应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四)量刑情节适用的一般原则
1.识记:(1)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区分;(2)法定刑升格情节与量刑情节的差别;(3)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
2.领会:量刑情节适用原则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累犯
1.识记:(1)累犯的概念;(2)一般累犯的概念;(3)特殊累犯的概念;(4)累犯的刑事责任;
2.领会:(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2)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
3.应用:累犯的认定;
(五)自首
1.识记:(1)自首的概念;(2)特别自首的概念:(3)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2.领会:(1)自首的构成条件;(2)特别自首的构成条件;(3)自首和坦白的关系;
3.应用:自首的认定;
(六)立功
1.识记:(1)立功的概念;(2)一般立功的概念;(3)重大立功的概念;(4)立功者的刑事责任;
2.领会:立功的条件;
3.应用:立功的认定;
 
第十八章  数罪并罚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掌握数罪并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熟悉“数罪并罚”应用中的三种不同情况,掌握数罪并罚的原则、适用条件和基本方法。本章要求考生理解“相同刑种”的并罚原则和“不同刑种”的并罚原则,理解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在并罚原则上的联系与差别。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熟悉并掌握数罪并罚概念、特征,以及适用条件、应用范围和操作方法。
二、课程内容(考核内容)
(一)数罪并罚概述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数罪并罚概述
1.识记:数罪并罚的概念;
2.领会:(1)数罪并罚的基本条件;(2)数罪并罚的原则;(3)同种数罪并罚的意义;
3.应用: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
应用:(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十九章  刑罚执行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关于刑罚执行方面的内容,要求考生掌握刑罚执行的概念,熟悉缓刑、减刑和假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明确缓刑、减刑、假释的法律表述,掌握社区矫正的内容、方法和执行机关;熟悉上述刑罚执行方法的性质及法律后果,知晓缓刑、减刑、假释的操作程序与步骤。本章要求考生理解缓刑、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措施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实现刑罚目的、发挥刑罚功能的意义
二、课程内容(考核内容)
(一)刑罚执行概述
(二)缓刑
(三)减刑
(四)假释
(五)社区矫正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刑罚执行概述
1.识记:(1)刑罚执行的概念和主要特征;(2)刑罚执行原则的主要内容;
2.领会:刑罚执行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缓刑
1.识记:(1)缓刑的概念和特点;(2)缓刑的考验期限;(3)缓刑与免于刑事处罚、监外执行以及死缓的区别;
2.领会:(1)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2)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3)对缓刑犯的考察与处理;
3.应用:缓刑的适用;
(三)减刑
1.识记:(1)减刑的概念;(2)减刑的程序;
2.领会:(1)减刑的适用条件;(2)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3.应用:减刑的具体适用;
(四)假释
1.识记:(1)假释的概念;(2)假释的考验期间;(3)假释与刑满释放、监外执行、缓刑的区别;
2.领会:(1)假释的条件;(2)假释的监督和处理;
3.应用:假释的适用;
(五)社区矫正
1.识记:社区矫正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社区矫正的对象;(3)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4)社区矫正的基本方法;
2.领会:(1)社区矫正在刑法中的意义;(2)社区矫正与刑罚处罚的关系;

第二十章  刑罚的消灭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和掌握刑法消灭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了解刑法“追诉时效”和“赦免”概念,明确“追诉时效”的性质、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意义,了解“赦免”的性质和适用条件。本章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了解刑罚对犯罪行为追诉和处罚的及时性、有效性,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了解刑罚目的实现并不限于“严厉打击”和“从重处罚”,也需要采取灵活性的手段。
二、课程内容(考核内容)
(一)刑罚消灭概述
(二)时效
(三)赦免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刑罚消灭概述
1.识记:刑罚消灭的概念;(2)刑罚消灭的理由;
2.领会:刑罚消灭的法律意义;
(二)时效
1.识记:(1)时效的概念;(2)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的概念;(3)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基本规定;
2.领会:(1)法定最高刑的确定;(2)追诉时效的中断和延长;
3.应用:追诉时效的计算;
(三)赦免
1.识记:(1)大赦的概念;(2)特赦的概念;
2.领会: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第二十一章  刑法论概述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本章进入刑法分则内容的学习,要求考生理解刑法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掌握刑法分则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了解分则条文的组成要素和类型。对刑法典形成整体性的全面了解。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与内容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三)刑法分则的类型与要素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与内容
领会: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1.识记:(1)罪状的概念;(2)罪名的概念;(3)法定刑的概念;(4)我国刑法对法定刑规定的表现形式;
2.领会:(1)罪状的四种分类:(2)罪名的确定;(3)法定刑的分类;
(三)刑法分则的类型与要素
 
第二十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考生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性质和法律特征,知晓刑法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具体罪名及其基本构成要件,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主要区别。本章的学习目的,使考生了解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掌握识别和判断该类犯罪的基本方法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二)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三)叛变、叛逃的犯罪
(四)间谍、资敌的犯罪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1.识记:(1)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犯罪构成;
2.领会:危害国家安全罪在刑法中的意义;
(二)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
1.识记:(1)背叛国家罪概念和法律特征;(2)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3)武装叛乱、暴乱罪的概念和犯罪成立条件;(4)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含义和法律特征;(5)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危害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的行为特征;(2)煽动型犯罪的主要特征及认定标准;
3.简单应用:(1)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认定;(2)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认定;
(三)叛变、叛逃的犯罪
1.识记:(1)投敌叛变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2)叛逃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3)叛变、叛逃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叛变、叛逃犯罪的行为特点;(2)与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区别;
(四)间谍、资敌的犯罪
1.识记:(1)间谍罪的概念与法律特征;(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3)资敌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4)间谍、资敌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间谍、资敌犯罪的行为方式;(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罪数问题;
3.简单应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认定;
 
第二十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考生在学习中掌握和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成立条件,理解刑法规定该类犯罪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安全,明确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该类犯罪中多发、常见的罪名应当有较为清楚的认识。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理解和掌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法律特征,掌握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犯的判断标准和识别方法。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破坏公共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四)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五)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六)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识记: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和特征;
领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及构成要件;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点)
1.识记:(1)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2)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义及犯罪构成;(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差别;(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般客体;
3.简单应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三)破坏公共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识记:(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设施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破坏电力设备罪、易燃易爆设备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3)过失损害公共工具、设备设施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4)破坏公共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设施罪的主要行为特征及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2)破坏公共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的中的意义;
3.简单应用:破坏交通设备设施罪的认定;
(四)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识记:(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资助恐怖活动罪;(3)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4)劫持船只、汽车罪;(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6)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刑法中的意义;(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行为方式及罪数问题;(3)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联系与区别;
3.简单应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
(五)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识记:(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3)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含义和主要特征(5)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在刑法规范中的意义;(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行为要件与罪数;(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既遂及罪数问题;(4)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观要件;
3.简单应用: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六)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重点)
1.识记:(1)重大飞行事故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2)交通肇事罪的定义和法律特征;(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事故罪的犯罪构成;(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构成;(6)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地位和作用;(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重大事故犯罪的联系与区别;(3)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4)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肇事后转化故意杀人等犯罪的罪数问题;(5)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6)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3.简单应用:(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2)交通肇事罪的认定;(3)危险驾驶造成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第二十四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刑法分论中的重点部分。由于本章内容较多,要求考生在了解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重点掌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税收征管等犯罪的含义及法律特征,了解经济犯罪的认定标准和判断方法。本章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明确经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厉打击该类犯罪的必要性;结合其他经济部门法律、法规的学习,正确地掌握区分一般经济违法和经济犯罪的方法,树立市场经济秩序法治化的科学观念。
二、课程内容 (考试内容)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三)走私罪
(四)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六)金融诈骗罪 
(七)危害税收征管罪
(八)侵犯知识产权罪
(九)扰乱市场秩序罪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1.识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2.领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识记:(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2)生产、销售假药罪概念和法律特征;(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4)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含义与主要特点;(6)本节其他罪名;
2.领会:(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其他伪劣商品犯罪的联系与差别;(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问题;(3)有毒、有害食品的范围及法律标准;(4)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范围和法律标准;
3.应用:(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认定;(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三)、走私罪
1.识记:(1)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4)本节其他罪名的概念和构成要件;(5)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走私罪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意义;(2)走私淫秽物品罪的犯罪目的及对淫秽物品的界定;(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表现形式;
3.应用:(1)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2)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认定;
(四)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1.识记:(1)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概念和犯罪成立条件;(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概念的犯罪构成;(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及特征;(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8)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概念和特征;(9)妨害清算罪的概念和法律表现形式;(10)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窒息罪的刑事责任(11)本节其他罪名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2.领会:(1)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犯罪的区别;(2)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行为方式;(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涉及的相关法规;(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证券法之间的关系;(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行为方法及相关法规;(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观罪过和行为方式;(10)妨害清算罪的行为表现和相关法律规范;
3.应用:(1)虚报注册资本罪认定;(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认定(3)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认定;(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5)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认定;(7)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认定;(8)妨害清算罪的认定;
(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识记:(1)伪造货币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3)高利转贷罪的概念;(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概念;(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概念;(6)洗钱罪的概念;(7)本节的其他罪名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2.领会:(1)伪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特征;(3)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4)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特征;(5)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法律表现形式;(6)洗钱罪的犯罪构成;(7)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意义;
3.应用:(1)伪造货币罪的认定以及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关系;(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以及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关系;(4)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认定;
(六)金融诈骗罪
1.识记:(1)集资诈骗罪的概念;(2)贷款诈骗罪的概念;(3)票据诈骗罪的概念;(4)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5)保险诈骗罪的概念;(6)本节其他罪名的概念;(7)金融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2)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3)票据诈骗罪的法律特征;(4)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表现形式 (5)保险诈骗罪的主要特征;(6)金融诈骗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与联系;
3.应用:(1)集资诈骗罪的认定;(2)贷款诈骗罪的认定;(3)票据诈骗罪的认定;(4)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5)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七)危害税收征管罪
1.识记:(1)偷税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2)抗税罪的概念;(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的概念;(5)本节其他罪名及刑事责任;
2.领会:(1)偷税罪的法律特征;(2)抗税罪的犯罪构成;(3)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法律表现形式;(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的主要特征;
3.应用:(1)偷税罪的认定;(2)抗税罪的认定;(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的认定;
(八)侵犯知识产权罪
1.识记:(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2)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4)本节其他罪名;(5)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2)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律特征;(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要构成;
3.应用:(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2)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九)扰乱市场秩序罪
1.识记:(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概念;(2)虚假广告罪的概念;(3)合同诈骗罪的概念;(4)非法经营罪的概念;(5)本节其他罪名;(6)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法律特征;(2)虚假广告罪的主客观要件;(3)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4)非法经营罪的主要特征;
3.应用:(1)合同诈骗罪的认定;(4)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第二十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刑法分论中的重点。在学习中要求考生掌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社会危害性,了解该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和认定方法,知晓具体犯罪中法律保护的利益和权利,从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方面了解区分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深化对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和转化犯等概念的理解。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掌握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法律表现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进一步理解犯罪构成在具体犯罪中的应用规则和方法。
二、课程内容
(一)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概述
(二)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三)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
(四)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五)侵犯名誉的犯罪
(六)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七)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概述
识记: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重点)
1.识记:(1)故意杀人罪的概念;(2)故意伤害罪的概念;(3)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含义及构成要件;(4)过失伤害罪的界定;(5)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含义;(6)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2)故意伤害罪的法律特征;(3)故意杀人罪的特殊形式;(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5)故意伤害罪法定刑标准;
3.简单应用:(1)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故意伤害罪的认定;(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
(三)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重点)
1.识记:(1)强奸罪的概念;(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3)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强奸罪的法律特征;(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构成;(3)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联系与差别;(4)强奸罪在刑法中的意义;
3.简单应用:(1)强奸罪的认定;(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认定;
(四)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1.识记:(1)非法拘禁罪的概念;(2)绑架罪的概念;(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4)诬告陷害罪的概念;(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6)刑讯逼供罪的概念;(7)暴力取证罪的概念;(8)非法搜查、非法入侵他人住宅、虐待被监管人员等其他罪名的含义;(9)侵犯人身自由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非法拘禁罪的法律特征;(2)绑架罪的法律表现形式;(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要特征;(4)诬告陷害罪的法律表现形式;(5)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犯罪构成;(6)刑讯逼供罪的主要特征;(7)暴力取证罪的犯罪构成;
3.简单应用:(1)非法拘禁罪的认定;(2)绑架罪的认定;(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4)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五)侵犯名誉的犯罪
1.识记:(1)侮辱罪的概念;(2)诽谤罪的概念;(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等犯罪的含义;(4)侵犯名誉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侮辱罪的犯罪构成;(2)诽谤罪的法律特征;
3.简单应用:(1)侮辱罪的认定;(2)诽谤罪的认定;
(六)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1.识记: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概念;(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概念;(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5)报复陷害罪的概念;(6)破坏选举罪的概念;(7)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犯罪的含义;(8)侵犯民主权利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法律特征;(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3)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
3.简单应用: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七)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1.识记:(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2)重婚罪的界定;(3)虐待罪的概念;(4)拐骗儿童罪的概念;(5)遗弃罪的定义;(6)破坏军人婚姻、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等罪名的法律特征;(7)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构成;(2)重婚罪的构成要件;(3)虐待罪的主要特征;(5)虐待罪同遗弃罪的区别;(6)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3.简单应用:(1)拐骗儿童罪的认定;(2)遗弃罪的认定;(3)虐待罪的认定;(4)重婚罪的认定;
 
 
第二十六章  侵犯财产罪(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刑法分论中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掌握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了解侵犯财产罪的行为特点以及罪与罪之间的区别,理解侵犯财产罪在刑法中的重要意义,知晓刑法关于财产权利与民法财产占有之间的关系,明确刑法保护目的。本章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熟悉刑法中财产犯罪的法律特征,增强对财产犯罪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正确方法。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侵犯财产罪概述
(二)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三)窃取、骗取性财产犯罪
(四)侵占、挪用性财产犯罪
(五)损毁、拒付型财产犯罪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侵犯财产罪概述
识记:(1)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特征;(2)刑法中关于财产的范围;
领会:(1)理解侵犯财产犯罪在刑法中的重要意义;(2)侵犯财产权利的法律表现;
(二)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1.识记:(1)抢劫罪的概念;(2)抢夺罪的定义;(3)聚众哄抢罪的含义;(4)敲诈勒索罪的概念;(5)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抢劫罪的法律特征;(2)准抢劫罪的概念及成立条件;(3)抢夺罪的犯罪构成;(4)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5)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差别;(6)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3.简单应用:(1)抢劫罪的认定;(2)准抢劫罪的认定;(3)抢夺罪的认定;(4)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三)窃取、骗取性财产犯罪
1.识记:(1)盗窃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2)诈骗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
2.领会:(1)盗窃罪的成立条件;(2)特殊盗窃行为的主要表现;(3)诈骗罪的犯罪构成;(4)特殊诈骗的类型的法律特征;
3.简单应用:(1)盗窃罪的认定;(2)诈骗罪的认定;
(四)侵占、挪用性财产犯罪
1.识记:(1)侵占罪的概念;(2)职务侵占罪的概念;(3)挪用资金罪的概念;(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5)损毁、拒付型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侵占罪的成立条件;(2)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等犯罪的主要差别;(3)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3)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的主要区别;(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律特征;
3.简单应用:(1)侵占罪的认定;(2)职务侵占罪的认定;(3)挪用资金罪的认定;(4)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认定;
(五)损毁、拒付型财产犯罪
1.识记:(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概念;(2)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含义;(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界定;(4)损毁、拒付型财产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2)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3.简单应用:(1)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
 
第二十七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内容较多,要求考生在全面了解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基础上,重点掌握几类多发常见犯罪的法律特征和刑事责任,了解具体犯罪中构成要件的特殊性、法定性,避免与日常生活中一些观念、概念以及道德伦理要求相互混淆。本章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明确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成立条件,掌握分析、判断该类犯罪的基本方法,区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正确运用法律,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概念
(三)妨害司法罪的概念
(四)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五)妨害文物管理罪
(六)危害公共卫生罪
(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九)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十)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1.识记:(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分类;
2.领会:(1)妨害社会管理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2)重点掌握的几种犯罪构成;
(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概念
1.识记:(1)妨害公务罪的概念;(2)招摇撞骗罪的概念;(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概念;(4)聚众斗殴罪的概念;(5)寻衅滋事罪的概念;(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刑事责任;(7)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8)本节其他罪名的概念;(9)本节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2)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成立条件;(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特征;(4)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定刑;(5)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要特征;(7) 传授犯罪方法罪于教唆犯的区别与联系;
3.应用:(1)妨害公务罪的认定;(2)招摇撞骗罪的认定;(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4)聚众斗殴罪的认定;(5)寻衅滋事罪的认定;(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7)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认定;
(三)妨害司法罪的概念
1.识记:(1)伪证罪的概念;(2)窝藏、包庇罪的概念;(3)本节其他罪名的概念;(4)本节犯罪的刑事责任及法定刑;
2.领会:(1)伪证罪的主要特征;(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3)妨害作证罪的主要特征;(4)窝藏、包庇罪的犯罪构成;(5)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法律特征;(6)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成立条件;
3.应用:(1)伪证罪的认定;(2)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四)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识记:(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概念和法定刑;(2)本节其他罪名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2.领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
3.应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
(五)妨害文物管理罪
1.识记:(1)盗掘古文化、古墓葬罪的概念和法定刑;(2)本节其他罪名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2.领会:盗掘古文化、古墓葬罪的法律特征;
(六)危害公共卫生罪
1.识记:(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表述及含义;(2)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3)医疗事故罪的定义;(4)非法行医罪的含义;(5)本节其他罪名的概念;(6)本节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
2.领会:(1)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2)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3)医疗事故罪的成立条件;(4)非法行医罪的法律特征;
3.应用:(1)医疗事故罪的认定;(1)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七)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识记:(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律表述及含义;(2)盗伐林木罪的概念;(3)本节其他罪名的概念;(4)本节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2)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
3.应用:盗伐林木罪的认定;
(八)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识记:(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及法律表述;(2)本节其他罪名的概念;
2.领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成立条件;
3.应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
(九)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识记:(1)组织卖淫罪的概念及法律表述;(2) 强迫卖淫罪的定义;(3)传播性病罪的概念;(4)本节其他罪名的概念;(5)本节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组织卖淫罪的成立条件;(2)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3)传播性病罪的法律特征;
3.应用:(1)组织卖淫罪的认定;(2)强迫卖淫罪的认定;
(十)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识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概念及法律表述;
2.领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构成及法定刑;
3.应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
 
第二十八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本章内容作为一般性的了解)
 
第二十九章  贪污贿赂罪(重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课程中的重点部分,要求考生掌握贪污贿赂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了解刑法在“反腐”斗争中的重要意义。通过本章的学习,考生应当知晓贪污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掌握分析、判断贪污贿赂犯罪的基本方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能够将刑法总论的内容更好地与分论内容结合起来,增强法治化意识,对刑法学知识有一个更为全面、准确地把握。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
(二)贪污、挪用型犯罪
(三)贿赂型犯罪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贪污贿赂罪概述
1.识记: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2.领会:贪污贿赂罪在刑法中的意义;(2)贪污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性;
(二)贪污、挪用型犯罪
1.识记:(1)贪污罪的概念及法律表述;(2)挪用公款罪的含义及法条规定;(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5)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含义和法律表述;(6)贪污、挪用型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贪污罪的成立条件;(2)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特征;(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特征;(5)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与联系;
3.简单应用:(1)贪污罪的认定;(2)挪用公款罪的认定;(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三)贿赂型犯罪
1.识记:(1)受贿罪的概念和法律表述;(2)行贿罪的概念和法条规定;(3)受贿罪的法定刑;(4)行贿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受贿罪的法律特征;(2)受贿罪中的几种特殊形式;(3)行贿罪的犯罪构成;
3.简单应用:(1)普通受贿罪的认定;(2)(斡旋)受贿罪的认定;(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4)单位受贿罪的认定;(5)行贿罪的认定;
 
第三十章  渎职罪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在学习中要求考生掌握和了解渎职犯罪的含义和法律表述,明确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在刑法中的意义;通过练习能够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渎职行为,掌握渎职罪的主体范围与行为特征。本章的学习目的,在于使考生进一步了解特殊主体因职责、职务行为导致犯罪的危害性质,深化对刑法目的和任务的学习与理解
二、课程内容(考试内容)
(一)渎职罪概述
(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三)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四)特定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渎职罪概述
1.识记:(1)渎职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2.领会:(1)渎职罪在刑法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2)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二)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1.识记:(1)滥用职权罪的含义及法律表述;(2)玩忽职守罪的概念;(3)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概念;(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概念;(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含义及法律表述;(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含义及法律表述;(7)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滥用职权罪的成立条件;(2)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与联系;(3)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4)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与过失的判断;
3.简单应用:(1)滥用职权罪的认定;(2)玩忽职守罪的认定;(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
(三)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1.识记:(1)徇私枉法罪的含义及法律表述;(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4)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定和法律表述;
2.领会:(1)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2)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法律特征;(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成立条件;(4)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构成要件;
3.简单应用:(1)徇私枉法罪的认定;(2)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认定;
(四)特定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1.识记:(1)枉法仲裁罪的概念;(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定义及法律表述;(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概念;(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含义及法律表述;(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概念;(6)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法律表述;(7)特定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刑事责任;
2.领会:(1)枉法仲裁罪的犯罪构成;(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构成要件;(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律特征;(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成立条件;
3.简单应用:(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认定;(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认定;(4)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
 
第三十一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本章内容做一般性了解即可)
 
Ⅳ  有关说明
一、学习本课程的预备知识
法理学、宪法学等法学主干课程。
二、关于教材
本课程使用教材为:《刑法学》,孙国祥主编,科学出版社,2012年。
三、学习本课程的方法
自学本课程的基本方法是阅读自学教材和刑法典。通过阅读,掌握本教材各个章节的刑法法学理论和刑法条文的基本概念,以及一些重要的法律现象特征。掌握刑法分则中一些重要罪名的犯罪构成特征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在学习刑法学时,特别应当注意的是要将阅读教材与阅读刑法典结合起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将学到的刑法学知识和原理自觉的运用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刑法现象,从而锻炼自己运用刑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另外,需要指出的时,因为刑法理论的特殊性,在学习的时候应当能够将总则和分则的内容有机的结合起来,尤其是在运用刑法基础知识和原理分析分则的具体案件或者进行刑法案例分析的时候,不能忽略刑法总则基本原理的运用。
四、关于考核目标的说明
为了使考核内容具体化和考试要求标准化,本大纲在列出考试内容的基础,对各章规定了考核目标,使自学者应考能够进一步明确考试内容和要求,更有目的地系统学习教材,使社会的助学者能够更全面的有针对性地分层次进行辅导;使考试命题能够更加明确命题范围,更准确地安排试题地知识能力层次的难易程度。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三个能力层次是递进等级关系,各能力层次的含义是:
识记:能准确知道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意义,并能够正确认识和表述;
领会:在对问题识记的基础之上,能全面的把握基本概念,基本规定;掌握有关概念、特征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能够运用这些基本的概念、特征进行区别分析。
应用:在对问题识记和领会的基础之上,能够针对实际的问题进行正确的阐述和分析,能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处理实际的案件,解决实际的问题,做到融会贯通。
五、关于本课程考试命题要求
1.本课程的命题,以指定教材的内容为依据,按照本大纲第二部分所列要求进行。命题覆盖指定教材第二十八章、三十一章以外的全部章节。
2.试题要合理安排难度结构。试题难易程度分为易、中、难三个等级。每份试卷,不同难易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为:30%、40%、30%。需要注意的是,试题的难易程度与能力层次不是一个概念,在各能力层次中会存在不同难度的问题。
3.本课程考试试卷可能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附录:题型举例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其代码写在题干后面的括号内。)
1.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是(C)
A.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
B.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
C.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
D.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2.陈某系某单位下岗职工,觉得社会不公平,便模仿电影的情节,将楼上某领导的女儿劫持,后打电话给该领导,让其将20万元现金放置于某处,不得报警,否则杀死其女儿,拿到钱以后,为了防止其女儿认出他,便将其杀死,陈某的行为构成(A)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
D.故意杀人罪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五个备选答案中有2至5个是正确的,请选出正确答案,并将其代码写在题干后面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国家工作人员(ACDE)
A,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C.国有独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包括(AD)
A.正当防卫行为
B.执行公务的行为
C.自我伤害的行为
D.紧急避险行为
E.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三、名词解释
1.结果加重犯
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2.抢劫罪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四、简答题
简述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分类
答:我国刑法将刑事责任能力分为四种情况:
(1)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成年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有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儿和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上主要有: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五、论述题
试论述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答: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作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
(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2)两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3)在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情况下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起因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因为遇到了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是遇到危险,这种危险的来源是多样的,除了违法犯罪的不法侵害以外,还包括自然灾害和自身的生理原因及动物的袭击;
(2)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而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对第三者实施,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对实施行为要求的条件不同;正当防卫是正义对不法的斗争,即使防卫人可以用不损害不法利益者利益的其他方法避免损害,法律仍允许其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但是紧急避险因为是对合法利益的侵害,所以要求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要求不一样;正当防卫所引起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在遇到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特殊防卫。而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5)对实施行为的主体要求不同。正当防卫没有主体的限制;紧急避险对于职业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允许他们为了避免本人的危险而实施紧急避险。
六、案例分析
2000年7月一2001年4月,被告人某甲先找到被告人某乙为他开汽车,两次由外地购进假冒的电子元件,在倒卖时被某工商行政管理所查获。该所依法将某甲尚未卖出的假电子元件300件、赃款145万元以及运货物的汽车扣押,并罚款1万元,责令某甲于月底前交清罚款。某甲拒交罚款,并与某乙预谋将被扣押的汽车偷开回来。同年5月2日晚12时许,某甲携带尖刀、手电与某乙一起翻墙进人某工商行政管理所院内。因大门上锁无法将汽车开走,二人经商量,遂由某乙负责给被扣汽车加油并注意周围动静,某甲从被扣押的汽车内拿出斧子、手电筒直奔二楼所长办公室要大门钥匙。值班的副所长某丙被惊醒。当即起身,某甲见状便大喊“别动,趴下,把脸蒙上!”这时,某甲趁机抓起被子朝某甲捂去,某甲挥斧将被子刮破,砍在办公桌上,丙与某甲搏斗边呼喊,某甲致丙轻微伤。某甲见势不好,扔下斧头下楼和某乙一起逃跑。
1.某甲和某乙构成何罪?为什么?
2.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如何?量刑上有何特殊规定?
3.犯罪形态如何?量刑上有何特殊规定?
4.设某甲被逮捕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一起盗窃案件,对于某甲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答:1.抢劫罪。
被扣押的汽车虽是某甲所有,但已经被扣押,处于事业单位管理之下,依法已是公共财产。甲、乙预谋偷走汽车而实际上用暴力劫取,已经构成抢劫罪。
2.甲是主犯,乙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作为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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