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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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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在考试前应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在考试中自觉遵守考试纪律。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考场规则如下:
1.考生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及考试通知单、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考试通知单放在书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2.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传呼机、移动电话等)以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参加考试,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必须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不准放在座位和书门桌上。如需用草纸,均由考点提供,不许考生自备。
3.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允许交卷出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
4.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准向监考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等,可举手询问。
5.考生答题一律用兰色或黑色墨水钢笔、圆珠笔,字迹要:正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纸上或用非兰、非黑色墨水笔(特殊规定除外)答卷的一律无效。
6.考生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总考号和座位号,凡因考生填写不清造成的成绩差错,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左盼,不准吸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酗酒者不准进入考场。
8.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按顺序退场,不准将试卷和草纸带走。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有违纪舞弊行为者,按《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10.除佩带标志的各级纪委监察员、主考、监考和流动监考外,其它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
如发现有考场舞弊、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将按以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本科次考试课程的考试成绩。
1.在试卷非指定位置书写姓名、考号、座位号;
2.在试卷上涂、画与答案无关的各种符号、标记;
3.在同一份试卷上,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字迹或钢笔与圆珠笔混用答卷;
4.在考场内吸咽,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阴仍不改正的;
5.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如具有翻泽功能的电脑记事本等)、书籍、资料进入考场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6.佩带枪支、BP机、手机等禁带物品应试的;
(二)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当次所有考试课程的考试成绩,并记入考生的考籍档案。
1.偷看或抄袭学习材料、书籍等;
2.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试卷者;
3.传递小抄或试卷的传递或被传递者;
4.雷同试卷抄袭与被抄袭者;
5.贿赂监考或考点工作人员者;
6.撕毁或带走试卷考;
7.干扰、威胁他人答卷者:
8.威胁、辱骂、殴打监考或考试工二作人员者:
9.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三)考生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违经次数累计超过三次,即考籍档案记载三次违纪者,在所有课程考试合格后,将缓期二年毕业。
(四)凡请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按严惩违纪处理,取消其考籍,其已取得的所有合格课程的考试成绩全部无效。
1.考生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凭《准考证》及考试通知单、身份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考试通知单放在书桌左上角,以便查对。
2.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传呼机、移动电话等)以及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参加考试,凡带有书包、书籍、纸张、文具盒等物品的必须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不准放在座位和书门桌上。如需用草纸,均由考点提供,不许考生自备。
3.迟到15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允许交卷出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
4.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准向监考询问。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如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等,可举手询问。
5.考生答题一律用兰色或黑色墨水钢笔、圆珠笔,字迹要:正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纸上或用非兰、非黑色墨水笔(特殊规定除外)答卷的一律无效。
6.考生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总考号和座位号,凡因考生填写不清造成的成绩差错,其后果由考生自负。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左盼,不准吸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酗酒者不准进入考场。
8.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按顺序退场,不准将试卷和草纸带走。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有违纪舞弊行为者,按《黑龙江省自学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10.除佩带标志的各级纪委监察员、主考、监考和流动监考外,其它任何人不准进入考场。
如发现有考场舞弊、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将按以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本科次考试课程的考试成绩。
1.在试卷非指定位置书写姓名、考号、座位号;
2.在试卷上涂、画与答案无关的各种符号、标记;
3.在同一份试卷上,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字迹或钢笔与圆珠笔混用答卷;
4.在考场内吸咽,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阴仍不改正的;
5.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如具有翻泽功能的电脑记事本等)、书籍、资料进入考场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6.佩带枪支、BP机、手机等禁带物品应试的;
(二)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当次所有考试课程的考试成绩,并记入考生的考籍档案。
1.偷看或抄袭学习材料、书籍等;
2.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偷看、抄袭自己试卷者;
3.传递小抄或试卷的传递或被传递者;
4.雷同试卷抄袭与被抄袭者;
5.贿赂监考或考点工作人员者;
6.撕毁或带走试卷考;
7.干扰、威胁他人答卷者:
8.威胁、辱骂、殴打监考或考试工二作人员者:
9.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三)考生在参加自学考试期间,违经次数累计超过三次,即考籍档案记载三次违纪者,在所有课程考试合格后,将缓期二年毕业。
(四)凡请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按严惩违纪处理,取消其考籍,其已取得的所有合格课程的考试成绩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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