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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顶替规定

2005-06-13 00:00:00   来源: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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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证书后,参加自学考试者:

    1、与原有学历相同层次的自学考试专业中所含下列课程均可免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公共类)、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大学语文、公共外语。此项规定也适用于全日制高校本科专业的肄业,退学学生,但必须附成绩表。

    2、理、工类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理工类、经济类)、普通物理、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经济类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内的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教育学、心理学;外语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公共外语;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生还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法律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经济法概论;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毕业生还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二、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PETS-2)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一)、取得三级(PETS-3)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语(二)。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一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取得二级及以上合格成绩者,可以免考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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