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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知识点
第一章 政治制度的一般理论
无
第二章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概述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时间:1949 年;
2.从 1953 年下半年开始,第一次普选。1954 年 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部宪法)毛泽东指出:“这次会议,标志着我国人民从
1949 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
3.1956 年 4 月,《论十大关系》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建设必须正确处理的十种矛盾关系。
4.1975 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取消了国家主席制度。
5.1980 年 8 月,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总结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
方面的主要弊端,包括“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
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
6.1982 年 9 月,党的十二大,规定党中央只设总书记,不再设主席和副主席。
7.1992 年,党的十四大决定不再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
8.1997 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
标。
9.2013 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作了统一部署。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组织制度
1.1921 年,党的一大召开,标志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制度正式产生。
2.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1)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2)代表的名额与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
定。
(
3)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
4)提前举行: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 1/3 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
3.党的中央委员会:(
1)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对外代表中国共产
党。(
2)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
(
1)每届任期五年。
(
5)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由党的全国
代表大会决定。调整和增选中央委员和中央候补委员的数额不得超过各自总数的 1/5。
4.党的地方组织:
(
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①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②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
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③每 5 年举行一次。
(
2)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县以上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5 年以上的
党龄。县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 3 年以上的党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两次。
(
3)党的地区委员会: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
关。
5.党的基层组织:
(
1)人数要求:正式党员 3 人以上。
(
2)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 3 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
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均为 5 年。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
1.有党员领导成员 3 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党组的设立,一般应当由党的中央委
员会或者本级党的地方委员会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2.党组成员应当有 3 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 5 年以上党龄。
第五章 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
1.1953 年第一部选举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民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2.1979 年第二部选举法主要内容: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一级扩大至县级。
3.第二部选举法共有六次修正,涉及重要内容如下:
(
1)1986 年 ①“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②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 1/3 至 1 倍。
③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 3 人。④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
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
2)1995 年 ①“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②人大代表罢免:A.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联名;B.县级以上的地
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C.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
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 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
(
3)2004 年 ①罢免代表的程序:原选区选民 50 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县级人大代表提出罢
免要求;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联名,可以对乡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要求。
4.县级人大代表的名额规定
(
1)县级名额基数 120,每 5000 人+1,人口超过 165 万不得超过 450,不足 5 万,可以少
于 120
(
2)乡、民族乡、镇名额基数 40,每 1500 人+1,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160,人口不足 2000
的,总名额可以少于 40
5.选民登记确认后,选举日的 20 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之后,在选举
日的 15 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 7 日以前公布。
6.享有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
2)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
名。
7.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市的区、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
1)省、自治区、直辖市名额基数 350,省、自治区:每 15 万人+1,直辖市:每 2.5 万人
+1,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 1000
(
2)设区的市、自治州名额基数 240,每 2.5 万人可以+1,人口>1000 万的,不得超过 650
8.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 2
天
9.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联名,可以罢免上
一级代表。在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 1/5 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罢免上一级
代表。
第六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954 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 4
年,1982 年宪法每届任期调整为 5 年。推迟选举和延长任期的条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任期。
2.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
通过。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3 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的人员的罢免案;1 个代表团或者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
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及询问。
4..10 人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的质询案。1/5 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议组织关
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始于 1979 年。
(
1)省、自治区、直辖市,35-65 人,人口>8000 万的省,≤85 人
(
2)设区的市、自治州,19-41 人,人口>800 万的设区的市,≤51 人
(
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15-35 人,人口>100 万的万的县、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45 人
第八章 国家主席制度
1.国家主席的任职资格中的年龄条件,年满 45 周岁。
第九章 中央政府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第十章 一般地方政府制度
1.政务院于 1949 年 12 月 16 日决定设立大行政区,简称大区。全国共设立东北、西北、华
北、华东、中南和西南 6 个大区。1952 年被改为行政委员会。1954 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
关地方人民委员会的一系列规定,标志着当代中国一般地方政府制度的正式确立。
2.1982 年《宪法》第 30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①全国分为省、
自治区、直辖市;②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③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
镇。
3.2004 年乡、民族乡、镇在内的我国地方政府机关的每届任期均统一为五年。
第十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1947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一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55 年 10 月)、广西壮族自治区(
1958 年 3 月)、宁夏回族自治区(
1958
年 10 月)西藏自治区(1965 年 9 月)。
3.1984 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4.2001 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
了进一步的修订,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更改为“基本政治制度”。
4.目前,我国共有民族自治地方 155 个,其中,省级自治区政府 5 个,自治州政府 30 个,
自治县(旗)政府 120 个。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1.“一国两制”最早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在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问题上得以实践,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先后于 1997 年和 1999 年建立。
2.为实现国家的和平统一,1979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告台湾同胞书》,首次宣布和平
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
别行政区”,为特别行政区的创立提供了宪法依据。
3.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
1)国籍: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必须年满 40 周岁;(
3)
居住年限条件: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 20 年的永久性居民;(
4)有无外国居留权。
4.行政长官的任期为 5 年,可以连任一次。
5.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6.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 40 周
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 20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
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与副主席,均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 15 年的澳
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7.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 2/3 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 2/3 多数和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有权提出《基本法》修改提案。立法会全体议员的 1/4 联合动议(澳门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 1/3 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可
委托终审法院院长、首席法官(香港)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
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 2/3 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章 国家监察制度
1.1959 年 4 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监察部。2016 年 11 月 7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
发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
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2.2018 年 3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
标志着国家监察制度在国家宪法层面和法律层面得以正式确立。
3.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对被调查人采取留
置措施后,应当在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
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四章 人民法院制度
1.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 28 周岁的公民。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第十五章 人民检察院制度
没得
第十六章 军事制度
1.陆军(陆地作战的主力)、海军(军以舰艇部队和海军航空兵为主体、成立日 1949 年 4
月 23 日)、空军(担负国土防空,支援陆、海军作战,对敌后方实施空袭,进行空运和航空
侦察,于 1949 年 11 月 11 日正式成立)、火箭军(新的军种,2015 年 12 月 31 日正式成立,
前身是第二炮兵)和战略支援部队(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主要负责情报搜集、技术
侦察、电子对抗、网络攻防、心理战等五大领域的作战行动)组成。
2.现役的平时征集(征集当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 17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和战
时动员(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 36 周岁至 45 周岁的男性公
民服现役)。
第十七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1.将多党合作的方针由“长期共存、互相监督”扩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是中共十二大。
2.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于 1948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立最初的政治主张是推
翻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实现中国的独立、民主与和平。
3.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前身是 1941 年 3 月在重庆成立的“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
年 9 月,名称改为“中国民主同盟”。1945 年 10 月,明确提出“和平、统一、团结、民主”
的政治主张。
4.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于 1945 年 12 月 16 日在重庆成立,成员主要是爱国的民
族工商业者和有联系的知识分子。
5.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于 1945 年 12 月 30 日创立,以“发扬民主精神,推进中
国民主政治之实践”为宗旨。
6.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前身是邓演达于 1930 年 8 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国国民党
临时行动委员会,时称“第三党”。于 1947 年改称农工民主党。
7.中国致公党于 1925 年 10 月 10 日在美国旧金山成立。
8.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1947 年 11 月 12 日正式成立。
第十八章 政治协商制度
1.从 1954 年第二届政治协商会议开始,人民政协设置地方委员会。任期 5 年。
第十九章 人民团体
1.工会,1921 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2.全国台联,1981 年 12 月 22 日在北京成立,每 3 年召开一次
3.全国工商联,成立于 1953 年
第二十章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982 年写入《宪法》,《宪法》规定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4.2007 年,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
次写入党代会报告。
2.2018 年 12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
定》中规定,将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从 3 年修改为 5 年。
3.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 1/5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 1/3 以上的
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4.村民自治制度的组织机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自治的最高机关;有 1/10
以上的村民提议时,应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 1/5 以上的村民代
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组成。
5.职工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工作机构包括企业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
大会、主席团、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
6.企业中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情况下每届任期 3 年。
第二十一章 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三个必要条件: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有规范的名
称、组织机构、固定住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资产和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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