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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自学考试-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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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免考的对象  

免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二、报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名称和要求相同(或高于自考)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或自考毕业生重考相同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能超过一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可以免考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


三、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即专升本)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除专业考试计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我省的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不需重考本、专科段中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

四、部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课程

某些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其他专业中以原学专业基础知识组成的课程。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等数学类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的“英语(一)”、“英语(二)”等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其他专业的“物理(工)”、“普通物理”等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基础”等课程;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毕业生可免考其他专业的“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等课程。


五、有关证书可以免考的课程

(一)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本校考试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可免考“英语(二)”课程。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的考生,成绩达到425分,可以免考“英语(二)”。

(二)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本校考试获得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可免考“英语(一)”课程。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报告单的考生,成绩达到425分,可以免考“英语(一)”。

(三)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及以上合格证书者,或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中的《计算机初级应用基础》模块及其他任一模块者(共两个模块),可免考本、专科(段)中的“00018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四)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或获得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中的《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专业的“00051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五)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02316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六)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C语言程序设计(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00342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

(七)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PC技术(笔试和上机)合格证书者,可以免考“04732微型计算机及接口技术”(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两部分)课程。

(八)经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免考农村自考实验区中相应专业的实践技能考核。

(九)持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考试成绩报告单申请免考者,其证书上考试学校应与毕业学校一致。

(十) 已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可免考财务与会计(专科段)(专业代号5020297)中的“27872会计基础”(6学分)、“27873经济法概论”(5学分)和“30148会计电算化(实践)”(6学分)等三门课程。


六、持证书免考的有关说明  

(一)外语免考的学位授予说明。外语课程免考,其他课程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考生,各主考高校将不直接授予学士学位(凭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报告单免考外语的考生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由主考学校学位委员会决定)。

(二)军人有关证书免考说明。参加军队系统组织的考试所获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应证书申请免考者,还应交验本人的军官证、士兵证或转业证、退伍证,以证明其确是在军队服役期间参加考试。

(三)持各类证书申请免考课程者,其证书必须是经省级考试承办机构注册登记的单位,否则一律不予认可。


七、普通高校结业生、肄业生有关课程免考

凡国家承认学历,普通高等学校的结业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以用在原高校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课程,免考自学考试同层次或低层次专业、名称及要求相同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但免考课程不得超过所报专业课程计划规定课程的一半。


八、纪律要求  

在办理课程免考过程中,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或假材料者,一经查证,即取消免考资格,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将取消其自学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历次合格成绩。


来源: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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