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编 (高纲号 0472)
一、课程性质与学习目的要求
婚姻家庭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是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广泛的部门法之一。2001年4月28日在原来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正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们称之为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并增加了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婚姻法的理论与概念,特别是掌握新婚姻法的规定,特设置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
二、学习目的与要求
要求学生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新婚姻法的具体规定及法理依据。了解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及新婚姻法关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终止及收养、有关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从而适应相关法律工作的需要。
三、课程考试大纲及学习要求
第一章 导论: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重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及婚姻家庭制度和历史类型。
第一节 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本质
婚姻家庭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的统一体,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
(三)教育职能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关系
(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决定作用
(二)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对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一般划分为两个历史阶段:一是原始社会;二是阶级社会。
(一)前婚姻时代的两性和血缘关系
(二)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
2、亚血缘群婚制
(三)对偶婚制
(四)“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
三、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奴隶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封建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重点掌握: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古代罗马的亲属法,近现代婚姻家庭法,1950年《婚姻法》及1980年《婚姻法》,《婚姻法》的修正情况。
第一节 古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第二节 近现代型的婚姻家庭法
一、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一)法国、德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
(--)英国、美国等国的婚姻家庭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第三节 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与展望
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
(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及贯彻
(二)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三)修正后的《婚姻法》
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重点掌握: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特点,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及它的基本原则等。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2、强烈的伦理性
3、鲜明的强制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在立法体例上的发展
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
(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
(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二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
(一)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要求
(二)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五、实行计划生育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三)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四章 亲属关系原理
重点掌握:亲属的含义和特征、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及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一、亲属的概念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种类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二)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
三、亲属的范围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一)直系亲与旁系亲
(二)父系亲与母系亲
(三)男系亲与女系亲
(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
二、亲等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三)我国婚姻法中“代”的计算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二、亲属身份行为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l、抚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禁婚效力
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力
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和解效力
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第五节 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之不足及其修改完善
一、我国亲属关系立法不足
二、我国有关亲属关系立法之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
重点掌握: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婚姻成立的要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成立的概念
婚姻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婚姻成立的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2、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3、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定夫妻关系
二、婚姻成立的要件
(一)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二)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三、婚姻成立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婚约
一、婚约的概念
二、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
第三节 结婚的条件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
(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一)禁止结婚的血亲
(二)禁止结婚的疾病
第四节 结婚的程序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无效婚姻即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因欠缺结婚合意,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权利。
二、增设有关无效婚、可撤销婚的规定的必要性
三、有关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外国立法例
四、无效婚姻的种类
(一)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无效婚姻
(二)当事人为禁婚亲的无效婚姻
(三)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无效婚姻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五)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
五、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和请求权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
(二)主张婚姻无效的请求权
六、婚姻撤销的原因和程序
(一)婚姻撤销的原因
(二)婚姻撤销的程序
(三)请求权人
(四)行使请求权的期限
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婚姻的效力
重点掌握:婚姻效力的概念、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配偶身份权的内容,我国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
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说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广义的婚姻效力是婚姻成立后在婚姻家庭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产生的法律后果;狭义婚姻效力是家庭法上的法律后果,夫妻之间的人身上、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其主要内容。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第二节 配偶身份权
一、配偶身份权的概念
配偶身份权是夫妻之间在配偶身份状态下相互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的总称。它植根于婚姻的社会功能和伦理基础,具有丰富的内容。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上的配偶身份权
《婚姻法》所反映的配偶身份权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住所决定权、扶养权、继承权、财产共有权和计划生育义务。
三、配偶身份权的立法完善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和种类
1、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种类:掌握从不同角度所进行的分类及各种夫妻财产制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掌握新《婚姻法》第17条至20条的规定,了解新《婚姻法》与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的不同之处。
1、法定夫妻财产制
2、特有财产制
3、约定财产制
三、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见新《婚姻法》第20条之规定
第七章 婚姻的终止
重点掌握:婚姻终止的原因,我国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诉讼离婚的程序,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第一节 离婚制度概说
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1、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2、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离婚制度的立法主义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①七出
②和离
③义绝
④呈诉离婚
2、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离婚制度
①两愿离婚
②判决离婚
3、革命根据地的离婚立法
4、新中国离婚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了解其含义。
第二节 协议离婚
一、概念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婚姻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二、我国诉讼外的协议离婚制度
(一)登记离婚的实质要件
(二)登记离婚的形式要件
三、关于登记离婚的两个具体问题
第三节 诉讼离婚程序
一、诉讼离婚的概念及要求
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一)诉讼外调解
(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与判决
三、讼诉离婚的特别程序
(一)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见《婚姻法》第33条
(二)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婚姻法》第34条之规定
第四节 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含义
二、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之规定。见《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三、《婚姻法》关于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缺陷
第五节 几种常见离婚纠纷的处理
第六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一、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方面的后果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三)夫妻对外债务的清偿
(四)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一)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归属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
(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四、离婚时公房使用、承租问题的处理
第八章 亲权与亲子关系
重点掌握:亲权的概念和特征;亲子关系的种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亲权与亲子关系概说
一、亲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上具有管教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亲权的法律特征
二、亲权的历史沿革
三、亲子关系的种类
(一)中国古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二)现代亲子关系的种类
(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婚生子女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
三、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四)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再婚自由。
第三节 非婚生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和认领
(一)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三、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第四节 继父母继子女
一、继父母继子女的概念
二、继父母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三、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第五节 亲权的法律效力
一、共同亲权原则
二、亲权的内容
(一)人身方面的亲权
(二)财产方面的亲权
三、亲权的丧失、恢复和消灭
(一)亲权的丧失
(二)亲权的恢复
(三)亲权的消灭
第九章 收养
重点掌握:收养法的基本原则;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说
一、收养的概念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我国收养立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我国的收养立法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条件
一、普通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第四节 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
一、收养登记程序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三、涉外收养登记程序四、保守收养秘密
第五节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二、收养的解消效力
三、收养的无效
第六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一、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
三、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
第十章 扶养
重点掌握:扶养的概念、特点;我国现行扶养模式,我国扶养立法的完善
第一节 扶养制度概说
一、扶养的含义
二、扶养关系的特点
三、扶养关系的层次结构
四、扶养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一、夫妻之间互享扶养权利,互负扶养义务
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三、祖孙间的扶养
四、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
五、扶养权利义务的类推适用
第三节 扶养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扶养制度的不足
二、完善扶养法的前置依据
三、扶养关系的主体范围
四、扶养顺序
五、扶养的程度
六、扶养的方式
七、扶养的变更和消灭
第十一章 监 护
重点掌握:监护的概念、种类和法律特征;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第一节 监护制度概说
一、监护的概念
二、监护的种类
(一)法定监护
(二)指定监护
三、监护的法律特征
第二节 监护的设立
一、监护人的法定设立
二、监护人的指定设立
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关于监护人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法律要求
二、监护人的责任
第四节 监护的终止与撤销
一、监护的终止
二、监护的撤销
第十二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救助措施的概念;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婚姻家庭民事裁判的执行;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第一节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概说
一、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的关系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
第二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及相关民事裁判的执行
一、妨害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二、婚姻家庭案件裁判的强制执行
第三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行政责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二、骗取婚姻登记
三、非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四、侵害公民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
第四节 妨害婚姻家庭的刑事责任
一、重婚罪
二、虐待罪
三、遗弃罪
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五、破坏军婚罪
六、拐骗儿童罪
七、拐卖妇女、儿童罪
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JL童罪
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重点掌握: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涉港、澳婚姻;涉台婚姻家庭问题。
第一节 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民族婚姻家庭及其立法
二、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外婚姻的概念、特征和法律适用
二、涉外结婚
三、涉外离婚
四、涉外复婚
五、涉外扶养与监护
第三节 涉及华侨、涉港澳同胞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涉侨婚姻问题
二、涉港澳同胞的婚姻问题
第四节 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
一、台湾同胞与内地公民的结婚
二、去台人员与其在内地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的处理原则
三、涉台离婚
四、涉台家庭关系的处理
第五节 婚姻家庭领域的区际法律冲突
一、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客观存在
二、中国婚姻家庭法区际冲突的特点
三、区际婚姻家庭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