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2007年7月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答案(江苏自考)
全国2007年7月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 D 4A 5 A 6B 7A 8 C 9 A 10D 11B 12B 13C 14B 15 B 16A 17B 18B 19D 20C
二、多项选择题:
21. ABCDE 22. ABCD 23. ACE 24. ABE 25. AB 26. AB 27. ABCE
28. ABCDE 29. ABCDE 30. ABCD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31.简述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
答: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有:(1)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布雷顿森林体制以黄金储备为基础,以美元为主要国际货币,并实行“双挂钩”制度:首先,美元与黄金挂钩,其他成员国的货币与美元挂钩(2)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3)设立资金支持制度(4)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32.简述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
答:信用证欺诈之“欺诈”的构成要件是
1. 信用证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既明知其欺诈行为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并希望另一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为一定行为
2.客观上欺诈的一方有积极的欺诈行为,如伪造虚假情况或蒙蔽事实真相;
3.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认识做了某种显然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在信用证欺诈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是区别于买卖合同中一般违约的重要特征,在违约行为中,违约人不存在利用信用证方式欺诈对方并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故意。
33.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的内容。
答:《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的内容:
第一, 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 义务豁免的申请应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并由其在90天内考虑后向部长会议提交一份报告,部长会议应以3/4的多数成员作出决定。
第二, 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 一成员对邻国提供了优惠待遇可不必依最惠国待遇给予其他成员。
第三,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 成员方为了达到经济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目标,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自由化服务贸易协定和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并作出某些特殊的安排,这些特殊的安排不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
第四, 政府采购例外。 一成员以政府运作为目的而对政府机构提供的服务,只要这种服务不是为了商业性转售,或在用于商业性销售的服务提供中使用,该项采购服务则不受最惠国规定的影响。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4.试述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答: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第一次出现。
2.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以求多边贸易体制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接轨。
3.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
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所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是: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保护 作品保护期不得短于作者死亡后或授权发表后第50年年底 。
2.商标权保护 商标首次注册和每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7年,并且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不受限制。
3.地理标记保护。
4.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 权利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
5.专利权保护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自申请日起的20年。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它的保护期限有两种计算方式:一是自注册申请之日起或自该布图设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进行首次商业性使用之日起10年;二是自该布图设计完成之日起15年。
7.未公开信息保护
35.试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
答:“中心”的管辖权规定如下
(1) “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公约》中所称“他国国民”一般是指具有东道国以外的其他缔约国国籍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但是,有些法人虽然具有东道国国籍,事实上却归外国投资者控制,如争端双方同意,也可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享受“外国投资者”的同等待遇。
(2)《公约》和“中心”不适用于、也不受理资本输出国政府与资本输入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不适用于、也不受理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公民或公司之间的投资争端;也不适用于、也不受理外国投资人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并非直接因国际投资引起的其他争端。
(3)争端双方出具将某一项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书面同意文件,是后者有权登记受理的法定前提。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在批准或认可本《公约》的当时或其后任何时间,通知“中心”,列举何种争端打算提交“中心”管辖,或何种争端不打算提交“中心”管辖。但此类一般性的同意表态并不构成也不能够取代前述对每一项争端提交“中心”管辖的具体表态和书面同意。此外,任何缔约国如尚未就愿意提交“中心”管辖的具体投资争端明确表态,就不得仅仅因为它批准加入或认可了《华盛顿公约》,便认为它已经承担了将任何特定投资争端提交“中心”调解或仲裁的任何义务。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小题,共15分)
36.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乙国B公司明确告诉A公司:这批货物将转售到丙国。后由于某种原因这批机床一部分转销到丙国,而另一部分被转销到丁国。丙国C公司和丁国D公司分别在丙国和丁国以该批机床的制造工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但均未能胜诉。后丁国D公司又到乙国法院起诉,称该机床的制造工艺已在乙国获得专利权,要求乙国B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乙国法院对此查证属实,判决丁国D公司胜诉。乙国B公司认为三起诉讼都是甲国A公司违约所致,因此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乙两国均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缔约国。
问:(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否适用于AB之间交易?为什么?
答:适用。甲乙公司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国家,且属于公约的成员国。
(2)丙国C公司在丙国起诉乙国B公司所售机床侵犯其专利权,A公司对此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甲国A公司要承担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
(3)丁国D公司在丁国起诉乙国B公司所售机床侵犯其专利权,A公司对此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甲国A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
(4)丁国D公司在乙国起诉乙国B公司所售机床侵犯其专利权,A公司对此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甲国A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