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项目,反映公司销售商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以及出口商品实际收到退回的增值税和其他增值税退回。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企业销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而取得的现金,应单独反映。为便于计算这一项目的现金流量,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科目下分设“货款”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货款”科目用以调整计算销售、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例如,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单价 1000元,数量为100件,增值税税率为17%,货款以现金收讫;前期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20万元,其应收账款(含增值税)为23.4万元,本期以现金方式收讫;另外,前期出口商品一批,已交纳增值税,按规定应退增值税0.85元,前期未退,本期以转账方式收讫。
本期增值税(1000×100×17%) 17000
加:收回前期应收增值税 34000
收回出口退税 8500
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出口退税 59500
4.“收到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返还”项目,反映公司收到返还的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如收到的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返还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税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捐赠现金收入、罚款收入、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等。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如有价值较大的,应单列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