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中国屡遭外国反倾销投诉的原因以及对策
(1)低价倾销的客观存在成为反倾销诉讼的导火线
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尚不合理,行业的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利益。一旦某个企业在国外哪个国家或地区销售不错,其他同类企业马上蜂拥而上。中国企数量众多,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经常出现自相压价的现象,最终导致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市场上因而出现了大最过剩产品,企业为了生存在其国内和出口的销售策略上竞相采取低价倾销策略。
(2)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
长期以来,西方一些国家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市场经济转型国家,对我国的出口商品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是以我国国内的价格为依据,而往往由进口国采用“替代国”标准计算倾销幅度,并且在选择替代国时一度故意选择与中国实际情况相差甚巨的国家。国外对中国的歧视性反倾性政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无分别裁决。通常说来,在确定倾销产品的反倾销税时,应以同一商品的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口价格征收不同的反倾销税率。其结果是我国被认定为高幅倾销,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我国商品不得不退出该市场。
李雨时表示,在反倾销的机制建设方面,首先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在宏观上综合把握各个作用。他还表示,政府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对企业的反倾销培训、为国内企业的反倾销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及时向企业发布国外的信息以及与国外的政府进行交涉等等。其次,企业要团结一致,不能单打独斗,企业一定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自身产品的技术含量行业的发展情况,利用各种形式包括政治磋商、经济谈判以及各项法律法规等等,在反倾销过程中发挥和水平,加大对品牌的宣传和营销;商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应该在反倾销集体应诉,行业协会应该在组织协调方面充分发挥优势。
王敬忠则强调,组织反倾销应诉必须依靠行业协会来组织和协调,有行业协会组织团队来集体应诉,团队主要包括生产厂商代表、订货方代表、销售方代表以及行业专家组成,他还特别强调了一定聘请战绩优秀、名气大和经验丰富的律师,这是非常关键的。另外行业协会要与这些代表就应诉的方案进行多次协商、修改、完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福耀反倾销研究中心孙娜认为,我们的应对重点应该在“打官司”的技术层面,如何正确确定正常价值,在选取替代方时怎么进行申辩,如何争取更低的反倾销税等等,单个企业应诉或请律师有困难,可以受调查企业进行联合,或成立各种行业协会,由企业参股经营行业协会,进行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收集,关键时刻给企业提供确凿证据,有理有力地应诉,提高应诉水平,甚至把应诉机制化,这是企业应该筹划去做的,也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去提倡和引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