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指国务院设立的政府统计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局、统计委员会或统计处、统计科、统计股等,这些机构都是政府组成部门。
22 部门统计机构
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门统计任务的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部门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主要负责人。
23 统计人员
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的领导人和一般工作人员,以及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或其他组织指定的统计负责人和单独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的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24 统计调查权
指统计人员有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绝、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25 统计报告权
指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26 统计监督权
指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27 统计调查项目
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每一调查项目必须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
28 统计调查表
即统计报表,是指在统计调查中用以对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表格。
29 统计标准及标准化
统计标准是由统计主管部门对统计工作所做的统一规定,以国家标准形式或部门标准形式发布。统计标准化,就是在实践中,对常用的统计分组和规定通过制定、发布和贯彻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实现统计工作的最佳效益。
30 普查
指专门组织的、全国性的、对全体调查对象普遍进行的一次性全面统计调查。它通过逐个调查一定时点上或-定星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情况,全面;系统地搜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情国力情况的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