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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统计法规概论》知识要点一

2018-08-01 14:38来源:江苏自考网
1统计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2统计法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3统计法的调整对象
统计法是以统计部门在管理工作、进行统计活动的过 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这些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即政府统计机构上下级之间及政府统计机构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领导与服从关系;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4统计法律关系
统计法律关系是统计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统计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是法律规范对统计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其构成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力和义务、作为权利和义务对象的客体。
 
5统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统计法律关系主体,即参加统计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义务人。在统计法律关系中,能够成为统计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
 
6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
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统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统计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统计行为和统计资料。
 
7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现象。它又分为两类:即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统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依当事人的意愿而作出的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8统计法律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
 
9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在整个统计法体系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统计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10地方性统计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并于地方实施的统计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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