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发展趋势及其特征
一、重点内容:
1.社会政策与法规进入现代阶段的标志:1891年德国人瓦格纳在其著作《西方国家法律制度、社会政策及立法》中首次使用社会政策的概念来论述“如何用政策与法规手段去解决社会公平分配”问题。
2.我国社会政策与法规的形成与发展:
(1)发端:在解放区已开始产生,但当时只是局限于社会优抚方面。
(2)4个发展阶段:从建国初期到1966年;从1966年到1976年;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四大;从党的十四大开始至今。
二、难点内容:
国际社会政策与法规发展的三大经典模式:
(1)瑞典模式(瑞典、挪威、丹麦):特点1:强调福利的普遍主义原则,强调公民权,强调权利和平等。普遍主义原则认为,只要公民活着,他就有权获得福利。特点2:以国家为基础,主张通过逐渐扩大预算来扩展社会服务。也就是由国家通过征收税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制定各种社会福利计划来扩大社会服务。
(2)欧盟模式(德、法、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包括两大类内容:
与就业有关,促进充分就业,实行“社会保障待遇与工资挂钩”原则;另一类则涉及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各方面;
在社会保障方面,欧盟地区是世界上社会保障体系最为全面和完善的地区,社会成员的生老病死、失业、退休、家庭、住房等均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并建立了较完善的保障金来源渠道以及系统的保障结构。
(3)东亚模式(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这些国家主要采用的是经济发展先行的发展策略,因此,社会政策与法规最终发展为社会权利的扩展与生产活动相结合,社会中生产要素的地位受到重视,是倡导促进生产的福利资本主义。政府、市场、家庭三者之间的关系直接为经济增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