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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公务员制度》知识重点一

2018-11-05 09:58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一章 国家公务员制度导引
 
    1.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它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也包括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委、社团组织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2.狭小范围的公务员主要国家是英国,
    对象是中央政府行政系统中非选任和非委任的事务官员。
    3.中等范围的公务员主要国家是美国,
    对象是联邦和州的中央政府行政机关中所有公职人员。
    4.宽大范围的公务员主要国家是法国、德国、日本,对象是从中央到地方所有国家机关(除国会议员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5.美国在1883年通过了《彭德尔顿法》,在1978年颁布《文官制度改革法》。
    6.法国在1946年通过了《公务员总章程》。
    7.日本在1947年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法》。
    8.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84-19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
    第二阶段1993年至今,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
    9.1986年-1988年,我国形成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三大要件”:
    组建人事部、筹建国家行政学院、制定国家公务员法规。
    10.从1989年起,先后在国务院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建材局等6个部门和深圳、哈尔滨两个城市进行了试点。
    11.一个机构同时挂党委工作部门与政府工作部门两块牌子的单位,原则上列为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12.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要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范围,要经过人事部审批或同意。
    13.我国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进”、“出”、“管”。
    14.把义务与权利作为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这对我国人事制度安排来说,属首创。
    15.在我国当前的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各级政府的人事行政机关。
    16.部外制典型的国家是英国、美国,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相对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17.部门制典型的国家是法国、德国,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内设立公务员管理机构。
    18.折衷制主要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专门负责公务员考选的人事机构,除考选外的其他公务员管理事务,则由设在政府行政机关系统之内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和各行政部门的人事机构自行管理。
    19.国家公务员管理与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及其处理方式、监督对象及其法律责任。
    20.我国公务员监督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
    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直接参与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21.激励竞争机制表现为:一是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的实行,发挥了激励导向作用;二是参上能下有了突破,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公开性、竞争性正在加强;三是“出口”初步畅通。
    22.廉政约束机制表现为:一轮岗、回避初见成效;二国家公务员的纪律和行为规范意识自觉性增强;三国家公务员的权益保障和监督约束机制初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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