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著作权的保护(选、简、案)
一、侵犯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的行为:
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
条件:
1、有侵犯著作权的事实。
2、行为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著作权法采取列举方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19种表现形式,即: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称,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
7、剽窃他人作品。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
1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1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1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15、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16、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17、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19、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有关的权利。
二、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或对作品传播者享有的邻接权造成侵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类型:
1、民事责任: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对于侵害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主要以补偿损失为目的的民事责任。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非法所得、3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4罚款、5没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
3、刑事责任: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执行措施:
(一)诉前权利保全:
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是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其他人不能行使此项请求权。
2、提出请求的前提:1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2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提出请求的时间为在起诉前。
4、提出请求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
(二)诉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犯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三)法院依法处置权:
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四、著作权纠纷的调处:
著作权纠纷: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之间,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侵权的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的纠纷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调处著作权纠纷的三种途径:
1、调解: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的和解。
2、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著作权纠纷进行裁决。
3、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主要程序
五、著作权的管理:
(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局(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下列行为: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2、涉外侵权行为。
3、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行为。
版权局(处)是地方政府的工作机构,受地方政府领导,与国家版权局无行政隶属关系,在业务上受其指导,执行其交办的工作。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
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活动。
我国目前已成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以协调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管理组织是由作者、其他著作权人、表演者、演出团体等组成的按国家规定设立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