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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知识要点:第二章

2018-08-27 16:03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二章 公证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体制
 
    公证机构的性质: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是履行证明职能的机构、是非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证明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
    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置。
    公证机构的设置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两名以上公证员4、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的开办资金数额,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公证机构的审批程序: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的设置我国采取了许可设立主义,即设立公证机构除了应当具备法定条件的,还要求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批准。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公证机构的人员组成:公证处通常由公证员、公证员业务辅助人组成,此外还设有一些其他必不可少的其他辅助人员,如办公室秘书、财务人员、档案管理员等。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一是应当具有公证员资格;二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公证机构负责人产生方式和产生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采用推选制和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制,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产生,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1、公证员的必须是中国公民。
    2、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
    3、品德条件: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4、资格条件。应当通过我国国家司法考试。
    5、实习或从业条件。担任公证员应当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如果是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要求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
    公证员的排除条件
    1、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3、被开除公职的人;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
    公证员职务的免除:法定情形:1、丧失中国国籍。2、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协会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
    2、提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要求
    3、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
    4、参加协会举办的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5、使用协会的图书资料
    6、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7、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公证协会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3、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交纳会费
    5、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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