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公司法的早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
二.近代英国公司法从1825年开始,英国议会颁发了一系列法令,逐渐放松了对公司在设立方面的限制.1834年颁布了《商事公司法》(The Trading Company Act of 1834),接着在1837年颁发了《特许公司法》 (Letter Patent Act).
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颁行.该法采用了三个主要原则;
(1)规定了成员的最低限额25名以上,1856年调低至20人;划清了合股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限,规定了合股公司的股份可以不经全体成员同意而转让.
(2)确立了以登记方法成立法人的程序;
(3)确定了公司完全公开的原则.这三项原则构成了公司法最基础性的内容.
三.现代英国公司法
四.美国的早期公司立法
五.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发展
美国规范上市公司的规则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独立审计;二是信息披露;三是公司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