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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江苏自考《公司法》考试重点:第一章(3)

2018-08-28 14:27来源:江苏自考网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公司依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从我国《公司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可将公司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

    (二)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分公司与公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a.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要资格b.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d.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e.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f.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2.分公司与子公司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全相反.b.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凡是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必须以本公司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则无须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

    (三)按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法律调整,可将公司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四)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将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五)按公司的国籍,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除了被立法所采纳的分类,主要还有以下几种理论分类:
    (一)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依据股东对公司责任形式而定)

    (二)公开公司与封闭公司;(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的转让方式作为划分标准)

    (三)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劳合公司;(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作出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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