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
提单最早出现于中世纪。按照当时英国的普通法,对承运人的责任要求十分严格。后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法律允许承运人和托运人自行商定承运人责任。于是,承运人在提单上列入各种免责条款。到19世纪,承运人加列在提单上的免责条款竟达六七十种。过度免责严重扭曲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使提单的所有权凭证性大大削弱,从而引起了贸易界、保险界和银行界及货方国家的普遍不满。为了缓和船方与提单中各利害关系人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国际法协会所属的海洋法委员会于1921年在海牙召开会议,拟定了关于提单的规则草案,后于1924年在布鲁塞尔修改定稿,正式名称为《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该公约于1931年6月生效,至今已有8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而且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各远洋运输公司大都也依其确立的原则来制定自己的提单条款。因此,《海牙规则》已成为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而普遍的法律依据。
《海牙规则》共有16条,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与义务、权利与豁免、责任起讫、最低赔偿限额、托运人义务以及索赔与诉讼时效等内容。其主要成就在于限制了承运人单方面任意免责条款的自由,而确定了他的最低责任,规定他同托运人可以协商另订条款,但只可加重而不可减少或免除他的这些最低责任。但是,由于制定《海牙规则》的主要是代表船方利益的海运大国,《海牙规则》明显地偏袒船方的利益。因此代表货主利益的国家和海运业不发达的国家强烈要求修改《海牙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