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价值
(一)正义
从字面上看,正义一词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以至事业、关系、制度等。从实质上看,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与正义不同,利益概念比较简单。通俗的讲法,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
利益有不同的分类法。首先,由于利益存在与不同领域而有物质、政治、精神三种利益之分。其次,从计算角度不同来划分,利益可分为: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还有从利益主体不同而有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利益之分,社会利益也指国家利益;有时可以将国家利益单列为一项,从而有四种利益之分。
(二)在法与正义关系的理解上,西方法学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法本身就代表正义,发与正义是等同的。这种观点与后世的国家主义思潮密切联系。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指实在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即正义的准则。这种观点在西方法律思想种通称正义论或自然法学。
第三,认为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至少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仍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
(三)当代中国利益关系的特别复杂性这种特别复杂性归根结底是由以下四个方面的国情决定的。
1、中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但它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却并不优越,它的底子是薄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一特点对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以及普法教育的影响是极为巨大的。
2、中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
3、我国正在进行大规模的体制改革。
4、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和个人的心理因素的变化。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的出现,引起分配方式的多样化,人们的收入也开始由了差距。
其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会产生许多新的矛盾。
再次,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时期,一部分群众会有特殊的暂时困难。
总之,这些变化都说明,法律在调节利益关系时的特别复杂性。
(四)法的价值含义之一是指它的评价准则,即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我国法律在调节各种利益关系矛盾时的一些准则:
1、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2、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3、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4、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五)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
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
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
3、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这三方面的限制都可以归结到一点:利益关系是复杂的,社会或国家用以调节利益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是一个重要手段,但也只是其中之一。除法律外,还有经济、政治或政策、行政管理、思想道德和除法律以外的其他各种社会规范,如习惯、社团规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