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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案例分析”复习大纲十七

2013-08-17 10:48来源:江苏自考网

 ⑶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当用人单位破产而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在破产前,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从此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另一层含义是当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与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4 工伤保险基金

  ⑴ 工伤保险的个人不缴费原则:用人单位必须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⑵ 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使工伤保险缴费更为公平。在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再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即建立单位缴费的浮动机制。

  5 工伤保险争议处理

  ⑴ 工伤保险争议的概念及种类:《工伤保险条例》主要以工伤保险关系双方主体法律地位为标准划分,规定了两类工伤保险争议,即:平等主体的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劳动争议,非平等主体之间因工伤保险权利义务而引发的工伤保险行政争议。

  ⑵ 工伤保险劳动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是劳动法和相应的工伤保险规定。解决此类争议适用的程序法是劳动争议处理法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的处理途径有四中:当事人协商解决;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审判解决。

  工伤保险行政争议解决适用的法律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工伤保险法律规定。解决此类争议适用的程序主要是行政争议处理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行政争议的处理途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伤保险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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