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劳动能力鉴定
⑴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运用医学技术的方法、手段和依据鉴定标准,对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的劳动者的伤、病、残程度及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诊断和鉴定确认的全过程。劳动能力鉴定的性质是一种客观、公正、合理的科学证明行为,而非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⑵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⑶ 工伤评残标准的操作思维原则是:实事求是原则;“一元化”原则;综合定级原则;先易后难原则。
工伤评残标准的操作要点主要有:工伤鉴定时的伤病情状态;重新鉴定及原有伤残与合并症的处理;特殊情形(毁容、脾切除、创伤性骨关节炎、生殖器损伤)评残时的处理;继发性癫痫、精神病与工伤和职业病的关系的鉴定;工伤旧伤复发的鉴定确认;椎间盘突出症的工伤认定与评残的处理,以及眼睛外伤鉴定处理等。
3 工伤保险待遇
⑴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①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标准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适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② 因工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