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行政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有权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所实施的执法行为,亦称作诉行政执行。
30.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
31.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32.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33.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难以达到预期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34.行政合同,也称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35.行政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3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7.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38.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9.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相对人履行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立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40.不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41.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2.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