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在会计上已于本期确认,而税法规定应在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如预提产品保修费用,会计上在销货时预提并列为费用,而税法上则等待实际发生时才作为费用如除,因而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四、所得税会计的前提及其核算的方法
(一) 所得税会计的前提:所得税是费用还是利润分配?
如果所得税属于收益的分配,就不存在收益与费用的配比这一要求,在会计处理上只能采用当期计列法;如果把所得税作为企业的一项费用,在会计处理上才能采用递延法,进行跨期分摊。所以所得税会计首先要解决所得税的属性问题。
在我国过去的会计制度中,始终把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来处理,使所得税与股利的性质相同,都是作为权益的减少:股利是支付给股东的利润,所得税是支付给政府的利润。直到1994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首次确定将所得税作为企业的费用性支出来处理。
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的原因:企业的费用性支出通常是指企业为取得一定收入或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出或负债的增加,而所得税正是企业为取得一定的收益而导致的资产流出,将其作为费用处理更有道理。把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看待,真正反映了所得税的原始属性,体现了收入与相关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
(二) 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
1、当期计列法 也称应付税款法,是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数额,在本期作为应付项目处理,直接计入本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因此,采用本法时,只进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调整,在账务处理上不考虑时间性差异影响税额的递延
2、跨期所得税分摊法 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造成的影响纳税的金额分别确认为负债或资产,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确认为各期的所得税费用
3、跨期所得税分摊法下的具体做法:主张所得税作跨期分摊的观点,在如何分摊,分摊到何种程度上,又有两种不同的方法:部分分摊法和全面分摊法。
第一,部分分摊法,是指对非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即本期发生,以后不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才作跨期分摊,而对那些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即本期发生,以后各期还将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则不需要采用跨期所得税分摊。因为重复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当旧的差异转回时,又有新的差异产生,予以抵消,而使原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数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会计确认今后不能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余额的影响是毫无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