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139西方经济学笔记三十四
对垄断行为的制止重点在于清除进入障碍,鼓励更多的厂商进行竞争。
对不执行反垄断规定的厂商或个人,政府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制裁,包括对垄断行为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和罚金。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又称为反托拉斯法,是政府反对垄断及垄断行为的重要的法律手段,许多发达国家都有反垄断法。
(三)行业的管制对垄断的采取的另一种可供选择的矫正手段是对垄断厂商实行管制,管制的措施主要包括价格控制或者价格和产量的双重控制,税收或补贴以及国家直接经营。
价格管制的含义假定政府对垄断行业只实行价格管制,即规定一个低于垄断市场价格的管制价格或最高限价,垄断企业会获得一定量的超额利润,但这一利润额低于垄断厂商自主定价时决定的超额利润,政府规定低于厂商自主定价的最高限价,一个适当的选择是按市场需求等于厂商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管制价格。
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所谓自然垄断是指在行业中,规模经济在很大的产量范围内存在,以致于相对于市场需求所决定的范围而言,随着产量增加,厂商的平均成本逐渐减少。这类行业通常需要大型的资本设备和大量的固定要素,如城市自来水公司,公用电话局等。在这样的行业,任何低于市场需求量所需要的生产成本都较高,这就意味着试图通过竞争来消除垄断是不现实的,因为生产规模小于现有厂商时,进入经行业的厂商不可能与原有厂商进行竞争,反之,如果进行竞争,就会花费更大的固定投入量,从而使生产能力过剩。
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不能只是价格管制,可供选择的管制政策措施是既管制价格,又管制厂商的产量,从理论上说,在市场需求曲线上的任何一个价格与产量组合者可以作为政府对垄断厂商的管制。但在实践中政府往往按平均成本定价,厂商只获得正常利润。
之所以要对产量限制,是因为在这一价格下,如果允许厂商自主决策,它会按照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决定产量,从而使得产量并不等于市场需求量。
以上分析同样适用于一般垄断行业。
对垄断行业的其他管制措施在实践中,政府管制所遵循的原则是"对公道的价值给予一个公道的报酬",为实现这一原则,配合价格及价格和数量管制,政府往往采取补贴或税收手段,如果垄断厂商因为政府的价格管制或者价格和数量双重管制而蒙受损失,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补贴,以便使垄断厂商获得正常利润,如果在政府管制后,厂商仍可以获得超额利润,那么政府就应征收一定的特殊税收,以有利于公平分配。